海商法的性质_海商法的性质与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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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的性质与定位
第07卷 第08期 中 国 水 运 Vol.7 No.08 2007年 08月 China Water Transport August 2007
海商法的性质与定位
李凤宁
摘 要:海商法的性质与地位直接影响到一国法律体系的构建与适用。在我国,海商法是作为民事特别法的地位出现的,这包括固有性、专业技术性以及涉外性与国际性。不过将来可能会因为《商法通则》的出现而使得海商法的性质与地位发生一定的改变。
关键词:保赔保险 保赔协会 立法完善
中图分类号:DF96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973(2007)08-0263-02
作为最重要的民商事法规之一,海商法的性质与地位直接影响到一国法律体系的构建及其适用,因此对这一问题的探讨是海商法立法和适用的前提条件和保障,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海商法在现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1.学者们的观点
学术界对于海商法的性质与地位问题一直存在着许多不同的观点,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海商法属于商法。大陆法系民商分立的国家一般把海商法纳入商法的范畴,认为航海贸易行为属于商事行为,应由商法来调整;法国、德国以及日本等国的《商法典》中都包含了“海商法”一章。我国研究商事法的学者大都持这一观点,认为海商法是商法的特别法。
(2)海商法属于民法。在民商合一的国家里,不存在民事行为与商事行为的区别以及民法典与商法典的对立,海商法属于民事特别法的范畴。在这些国家, 《海商法》多为单行法,《海商法》没有规定的则适用《民法典》以及其他一般民事法的规定。我国民法学者大都认为海商法从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1]
(3)海商法属于海法。与上面基于公私法划分来构建法律体系的观点不同,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法律体系可以基于空间范围的不同而分为陆法、空法和海法,其中海法是指调整与海洋有关的各种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按照这种观点,海商法隶属于海法,并且属于海事私法的范畴。
除此之外,还有人认为海商法属于国际私法、经济法等,在此不再赘述。不过,从理论上来说,上述几种观点并没有优劣之分,只是其立足点不同、适用的情形不同而已。这种研究还是有必要的,它能够使我们更加深入透彻地认识到海商法的本质和内在规律,,从而为海商法的立法和适用提供正确的指引和评价。
2.立法与司法实践中的态度
虽然存在着争议,但是采用民商合一立法模式的观点在
我国仍占据着主流地位,民商事立法及其司法适用都是按照这一模式展开的。在《海商法》的起草过程中,起草者就明确了海商法作为民事特别法的性质和地位。在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草案)》的说明”中明文指出,海商法调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了它属于民事法律范畴;同时它又有别于一般民事法律,因而被视为特别民事法律。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更是贯彻了这一原则,只要是《海商法》没有明文规定的,便遵照《民法通则》、《合同法》、《保险法》以及其他民事法律规定来审理海事争议案件,这也是符合立法本意的。
二、海商法的民事特别法属性及其解析
虽然海商法作为民事特别法的属性已为立法者和司法者所遵守和认可,但是这毕竟只是学理上的认识,海商法的特殊性究竟表现在哪些方面,并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笔者以为,海商法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固有性、专业技术性以及涉外性与国际性,下面逐一进行探讨。
1.固有性
海商法的固有性是指在海商法发展过程中独立形成的、体现其固有本质的规则制度,这主要包括:
(1)船舶优先权制度。船舶优先权制度是海商法所特有的,它所担保的债权项目及其受偿顺序、它的实现和消灭等都是海商法专门规范和调整的。
(2)承运人责任制度。虽然海上运输合同是一种民商事合同,但是与其他民商事合同所不同的是,在海上运输中存在着特殊的承运人责任制度,尤其是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目前国际上占统治地位的仍然是不完全过失责任制。除此之外,承运人通常还享有单位责任限制的权利。虽然这背离了一般民事合同的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原则,以及全部赔偿的原则,但这是在海商法的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是为鼓励和保护海上运输业的发展的需要。
(3)共同海损制度。这是海商法中最古老、最具特色的制度之一,它体现了同舟共济、风险共担的理念。虽然有人
收稿日期:2007-6-13
作者简介:李凤宁 男(1974—) 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法学系 讲师 博士 (430070) 研究方向:海商法、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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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35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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