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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运学院 硕士学位论文
两岸海商法下承运人制度之比较 姓名:蔡秉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国际法学 指导教师:王根兴 座机电话号码 摘要 两岸海商法大都参照国际海上运输公约及国际海事公约之精神,故海商法是
具有国际性及统一性。本文主要叙述两岸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在国际间所主导的
国际公约,分别是《海牙规则》《威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必就其内容与特色
作一论述,使得两岸海商法可以从国际公约上所采取截长补短之做法,藉以寻求
在海上货物运输发展中,取得共通实用与承托双方利益平衡点。 本文主要是探讨海峡两岸大陆地区及台湾地区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制度比
较,除引言外,共分为五章。其中引言部分主要论述两岸海商法中承运人责任制
度比较的动机、研究的意义及台湾海商法进行大略描述。第一幸是对承运人认定
事实进行概述。首先界定两岸海商法中承运人的定义,,主要比较从国际公约中所
吸取承运人规定的不同,两岸就主体进行概念上区别。在此区别的基础上,界定
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及以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认定承运人原则。第二章对责
任期间进行比较具体而言,论述大陆及台湾地区对责任期间起讫点的不同,所
将导致的纠纷;并且描述“海上运送单一说”与“海上运送分割说”争议问题。
第三章论述承运人的责任基础。在这一章中,主要两个重点:其一、提供适航能
力船舶的义务、适航能力之举证之责。其二、对于货物管理义务、履约事项进行 比较、货物管理举证之责。再者本章第三节对于绕航及迟延交付之规定进行说明。
第四章针对两岸海商法承运人的免责事由、所履行的事项、关于活动物及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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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39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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