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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法理学的基本原则_略论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

发布时间:2016-10-20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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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

来源:haishang 作者: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1-1-4 点击数:

 

 

  一、我国商法基本原则的确定

  1.二原则说。该学说认为,商法是特别私法,体现其特色的基本原则有两个:(1)保障交易简捷原则;(2)维护交易安全原则。

2.三原则说。该学说认为,西方国家商法采取的基本原则有三个:(1)尊重私有权与服从国家权力原则;(2)人格平等与自己责任原则;(3)生产商品化与契约自由原则。  

3.四原则说。该学说认为,商法的基本原则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演进的。近代商法以契约自由、方式自由和诚实信用为原则。现代商法则有四大基本原则:(1)强化企业组织原则;(2)提高经济效益原则;(3)维护交易公平原则;(4)保障交易安全原则。

4.五原则说。该学说认为,商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规制商主体因素和规制商行为因素两种类型,具体来讲,商法有以下五个基本原则:(1)商事主体严格法定原则;(2)维护交易公平原则;(3)保障交易迅捷原则;(4)保障交易确定性原则;(5)维护交易安全原则。

  3.短期时效主义。所谓短期时效主义就是将交易行为所产生的请求权的时效期间予以缩短而从速确定其行为效力的立法规定。商法为谋求交易的迅捷,颇多采短期时效主义之规定。如我国《票据法》第17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我国《保险法》第26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它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而消灭。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我国《海商法》则从第257条至第267条对短期时效作了专章规定。

  3.外观主义。所谓外观主义是指商法以交易当事人的行为外观为标准而认定其行为的法律效果。按照外观主义,交易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与意思表示不一致时,以意思表示为准,意思表示一经成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假若允许当事人以外观表示与真意不符而撤消商事行为,则显然不利于交易关系之稳固,从而造成交易的不安全性。商法中的外观主义以票据法的规定最为典型。例如我国《票据法》第4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依法定条件在 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第14条第3款又规定:“票据上其他记载 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综上所述,市场准入严格法定、确认营利保护营利、促使交易简便迅捷、维护交易公平和保障交易安全等五项原则,是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缺一不可的,都是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商法只有坚持这些基本原则,才能进一步适应商事活动的发展需要,维护商事交易的正常秩序,真正发挥商法在繁荣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雷兴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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