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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商法的概念, 调整对象与属性.pdf 全文免费在线阅读

发布时间:2016-10-26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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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收稿日期: 2012-08-25基金项目: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 大连海事大学优秀科技创新团队培育计划资助项目( 2012TD030)作者简介: 李天生( 1974 - ) ,男,博士后,副教授; E-mail: tim20108@ gmail. com①有观点认为,“admiralty”范围既比“maritime law”的范围窄,又比“maritime law”的范围宽: 说更窄是因为“admiralty”仅指与航海和运输相关的私法,说更宽是因为“admiralty”的适用范围既包括海上,又包括内陆水域。参见文献[2]。第 11 卷第 6 期大连海事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Vol. 11,No. 6 2012 年 12 月 Journal of Dalian Maritime University (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Dec. ,2012文章编号: 1671-7041( 2012) 06-0048-05论海商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与属性李天生( 1. 大连海事大学 a. 法学院; b. 法学博士后流动站,辽宁大连 116026;2. 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博士后工作站,辽宁大连 116026)摘要: 海商法、海事法的概念,可以在不同的语境下根据需要灵活使用。狭义海商法的调整对象应定义为“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特定社会关系”和“与船舶有关的其他特定社会关系”,广义海商法的调整对象既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海商法律关系、海运服务贸易法律关系,又包括非平等主体之间的... 内容来自转载请标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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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54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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