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运投资法初论
发布时间:2018-03-25 08:05
本文选题:国际航运投资 切入点:国际航运投资法 出处:《上海海运学院》2001年硕士论文
【摘要】: 全球经济一体化必然使得国际经济活动走向扩大化、复杂化。相应地,国际航运领域的跨国投资活动也将更加活跃。这就要求调整国际航运投资关系的相关立法以及法学理论研究与之相适应。遗憾的是,当前的立法实践对于这一领域尚缺乏足够的重视,国内外学者还没有人从学科构建的高度来研究、探讨该领域内的法律问题。这种状况无疑会对国际航运投资活动带来不良影响。有鉴于此,本文从学科构建高度,初步探讨了国际航运投资法的基础理论,对国内法与WTO法中与国际航运投资相关的法律制度做出了述评,以期为今后的深入研究奠定基础。 本文分为三个部分:引言、正文和结束语。正文总计三编、八章,大体上可以划分为“学科理论探讨”和“立法实践研究”两部分。前者即是第一编“国际航运投资法之基础理论探讨”,后者则包括第二编“国际航运投资法之各国(含地区)法部分”和第三编“国际航运投资法之国际法部分”。正文具体内容如下: 1、第一编“国际航运投资法之基础理论探讨”,旨在从经济理论与法学部门学科角度探讨国际航运投资和国际航运投资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初步确立“国际航运投资法”的学科地位,勾勒出该法的框架体系。 第一编仅有一章,即第一章“国际航运投资法概论”。该章分为两节:①第一节为“国际航运投资概论”。该节从经济活动角度,由投资、国际投资、服务业的国际投资谈起,进而就国际航运投资的定义、范围、特点、出资方式和实现(组织)形式以及与国际航运服务贸易之间的联系与区别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文章还认为应当将服务业的国际投资活动提升到与国际生产性投资相同的高度,重视并加深对这一领域的研究。②第二节为“国际航运投资法概述”,从法学理论角度分析了国际航运投资法的定义、特点、法律渊源、研究范围,以及与国际经济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贸易法、海商法之间的关系。文章在对传统“国际投资法”定义提出质疑的基础上,将“国际航运投资法”定义为“是调整航运业领域基于国际间私人直接投资活动而产生的各种国内关系与国际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际投资法的一个重要分支。” 2、第二编“国际航运投资法之各国(含地区)法部分”,旨在介绍并分析国际航运投资法的国内立法实践。该编包括第二、三、四、五、六、七章。 第二章“中国航运投资法律制度”包括三节,分别介绍了中国目前的航运投资法律体系、航运业各具体领域的投资法律制度,并从法律体系与法律制度(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两个角度、三个方面指出了中国航运投资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至第六章以一般投资法和专门的航运投资法(包括国际海运、海运辅助 业、港口服务和港口建设与经营、内水及沿海运输领域的外国投资立法,以及船舶 登记制度与船员雇佣方而的规定)为线索,以台湾、香港、东盟、美国、智利、英 国、澳大利亚的立法为重点,分别对亚洲、美洲、欧洲、澳洲主要国家(地区)的 航运投资法律制度做出了述评。 第七章总结概括了各国家(含地区)航运投资立法的特点,同时就中国航运投 资立法借鉴外国(含地区)法的问题,提出了四点建议。 3、第三编为“国际航运投资法之国际法部分”,分析了 叮 法中与航运投资 相关的法律制度,对于某些规定提出了自己的见解。该编也只包含一章,,即第八章 “wTO航运投资法律制度”。第八章第一节“WTO与海运谈判”介绍了 们O海运 谈判的产生、第一轮海运谈判的经过以及当前的动向。第二节“ WTO服务贸易法律 体系——结合国际航运投资来谈”结合国际航运投资活动分析了们 法中GATS的 主要原则、制度。第三节“发展中国家的对策”对发展中国家在叮 法下灵活运 用GATS规定以维护自身权益,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上海海运学院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1
【分类号】:D99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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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肖利杰;从赌搏性保险单(wager policies)角度看保险利益原则[J];上海保险;2001年04期
本文编号:166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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