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_论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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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
发布日期: 2014-05-19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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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私有财产权的民商法保护是指作为部门法的民商法对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所进行的法律保护。完善私有财产权的民商法保护有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法治社会的构建以及完善的私有财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的形成。目前我国私有财产权的民商法保护在执法和救济制度等方面存在着缺陷,本文通过对目前我国私有财产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良好的保护措施,旨在为大家提供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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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
一、引言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民私有财产倍增并朝多元化的方向发展。新修正的《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一规定有助于保护我国公民的私有财产,并从侧面反映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稳步发展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正式提出,私有财产在我国现有的经济结构里的重要地位得到了根本大法的认可与保障。然而,回顾我国私有财产民商法地位的改变,能发现我国民商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还有很多不尽人意之处,私有财产应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来规定,并完善民商法规范,从而加强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
二、私有财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1)法律意识淡薄。民商法包括民法和商法。民法是基本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主要包括物权法、债权法等而商法主要包括公司法、企业法、保险法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循民商法的规定,不得违背民商法。但是,我国当前存在的问题是,私有财产权没有作为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得到大家应有的关注,人们的法律意识依旧很淡薄。
(2)缺乏法律监督。私有财产权最大的一个特征那就是它的私有性,这点决定了没有国家为其做强大的后盾。多数情况下只能是所有者主动去维护和主张自己的权利,没有专门设置的监督机构对其进行监督,这样很易导致法律监督的缺乏。致使私有财产权的维护力量薄弱。
(3)实践中对私有财产权的落实不足。任何权利都只有在实践中得以落实才能从法律条文转变成现实里真正的权利,否则就只能是空头支票。法律的制定不是用来告诉人们他们的私有财产权得到了法律的保护,而是要让人们从真正意义上拥有这项权利。
三、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措施
结合上述存在的问题,我们不难得出私有财产权保护的迫切性,下面针对这些现存的问题提出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措施,让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在现实的生活中得到切实落实。
(1)完善立法体系。现有的民商法在实际运行中缺乏可操作性,只有具体的实体法律规范才能被作为原则性的条款予以应用,尽管后来物权法的出台能够从某种程度上弥补这一缺陷,但这只是杯水车薪。据物权法里的规定,可以被纳入物权法合法物的范围是很有限的,但随着时代的发展有许多我们视为私有财产权的权利很可能并不是物权法上所规定的合法物,这些权利就很难得到保护了,所以需要我们从立法层面上予以解决。
(2)加强法律监督。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因而加强法律的监督是必不可少的,没有监督必然会出现腐败这是一个不变的真理。针对那些违背民商法,侵犯私有财产权的行为我们应该要通过各种方式进行监督和打击,为构建和谐的法治社会与优良的生活环境,保护每个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被侵犯,使所有公民都生活在有安全感的社会之中是我们的本职,加强法律监督将有利于我们更好的实现这一本职。
(3)在司法实践中落实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司法是实现人民权利的最后一道底线,司法实践对私有财产权保护的具有重大意义,它可以让人们深刻体会到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通过司法实践,法律的权威与信仰能在人们心中根深蒂固,只有使人们切实感受到法治社会带给他们的切实利益时,他们才会去遵纪守法甚至是崇尚法律。这样才有利于我们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构建和完善。
四、保护私有财产确保社会和谐发展
私有财产保护与私有财产是生产与竞争的动力,它所确保的市场效率提高和社会福利增长是社会前进的不竭动力。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研究揭示出了一个客观真理,即作为主体的公民享有完整的财产权和充分的自由权是市场经济的有效运作的前提条件。这一客观真理是由市场经济的规律性特征所决定的。这个规律性特征主要内容是以公民个人本位为基本理念,注重公民个人经济的充分自由。并且公民的经济自由是在完整的财产权基础上建立的。由于只有公民享有完备的财产权,才能以完整的、平等的生产、消费主体的角色自主选择行为方式来实现自我价值。公民自我价值的实现能够使他们有更充足的精力投入到生产与生活中,从而推动我国经济的增长。可是由于社会经济主体的出身和智力等的差异造成实际上存在严重的私有财产不均衡,国家应该通过使用等级税收来提高社会福利,从而防止社会两极分化,进而促进整个社会和谐发展。
源于私有财产权的存在让人们明确对各种资源的使用需要付出代价,这有助于防止对自然资源的过度使用以及更好的保护环境。因此,各经济主体在市场交易过程中都会尽量以最小的成本投入去获得最大的收益。市场经济运行的一个首要前提是必须明确产权各种经济主体的成本资源与公共资源相较而言都是有限的,如果产权界定不清晰,会造成有些人趁机利用职务便利,对有限公共资源的滥用就会出现侵犯公共资源,导致损公利私,贪污腐败的结果,致使公共资源枯竭,环境恶化。
五、结语
自古以来,不论是国内国外,对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的研究都有较多重要的理论成果,这为我们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基础和理论制度。私有财产权的起源和发展历程都有一些非常重要的研究内容,使我国在财产权制度方面的完备做很大贡献。我国是一个正处于发展建设中期的市场经济国家,对人民的私有财产保护不足。所以,,我国民商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是十分必要的。
参考文献:
[1]参考《人民法院报》,2001年8月31日.
[2]刘雪屏.论和谐社会构建中私有财产权的保护[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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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01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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