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商法强制性规范的法律解释方法
本文关键词:商法强制性规范的法律解释方法,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王轶教授在对民法规范划分时,认为有一种“倡导性规;四、小结;上文具体讨论了法律解释方法在商法强制性规范与任意;第一,商法强制性规范定性研究中的法律解释只解决法;“说明”指对理解结果的外在展示;第二,商法强制性规范定性研究中的法律解释并不关注;第三,商法强制性规范定性研究中的法律解释与自然—;果上,目的解释是第一位的;最后,商法强制性规范定性问题上的解释是一个
王轶教授在对民法规范划分时,认为有一种“倡导性规范”,即倡导和诱使当事人采用特定行为模式的法律规范。(15) 这一理论很具有建设性。商法中也是有很多使用了“应当”一词的规范,并不应认为其是强制性的,不容变更的,而更应看作是倡导性的,提倡当事人选择的。但从目前法理学研究来看,还是以“强制性”与“任意性”的二元划分为通说,事实上,所谓的“倡导性规范”因为不具有强制性,还是可以归入“任意性规范”中,毕竟倡导的最终效果还是任意性的。因此,我们暂时还是将这一类具有倡导性的规范归入任意性规范中去。这样的商法规范还有很多,例如《保险法》第13条第2款规定:“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载明合同内容,虽然使用了“应当”一词,但是实质上是倡导性的、任意性的,对于保险合同形式的要求,保险单和保险凭证只是比较好的形式。本条文的后一句补充说明了也可以采用其他书面形式,省去了法律解释的必要。但是这个例子也说明了,“应当”一词的强制性与任意性,往往是“模棱两可”的,有时还需要进一步的目的解释。
四、小结
上文具体讨论了法律解释方法在商法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识别中的应用,从法律解释理论的角度,可以得出以下的基本认识:
第一,商法强制性规范定性研究中的法律解释只解决法律规范的性质问题,而不涉及法律规范的含义问题。张志铭教授认为,法律解释是对法律文本的意义的理解和说明。其中用词的基本含义是:“法律”主要指制定法;“法律文本”指“法律条文”;“意思”也即通常所说的“含义”、“意义”,包括内涵和外延,或者说“涵义”和“指称”;“理解”指解释者对法律文本意思的内心把握;
“说明”指对理解结果的外在展示。(16) 可见,传统法律解释关注的是对法律文本的含意的理解,而且基本上都是“实词”含意,例如何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何谓“公司社会责任”等等。但是商法强制性规范研究中的法律解释则不然,它还远远没有到达确定法律规范含意的层面,它只是通过法律解释判断法律规范的强制性与任意性问题,对于规范的含意,在所不问。
第二,商法强制性规范定性研究中的法律解释并不关注法律事实的问题。对于法律规范含意的解释是离不开法律事实问题的,正如陈金钊教授所言,法律者的重要任务就是要描述清楚一般的法律与事实间的逻辑关系。从解释的场景来看,不是法律文本需要解释,而是法律与欲调整的案件事实遭遇时才凸显出解释的必要性。法律解释的目的不仅在于说明法律条文(文本)的意义,重要的是要解释说明待处理案件中法律的意义是什么。(17) 而商法强制性规范的法律解释,因为是较为宏观的规范定性的问题,所以可以排除对于法律事实以及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间互动关系的考察,尚不存在与个案法律事实间的目光往返,而是单纯地对法律规范的定性问题作出解释。
第三,商法强制性规范定性研究中的法律解释与自然—价值法学的关系更为紧密,因为除了文义解释外,目的解释往往起到重要的补充作用。一般来讲,对于法律规范含义的解释要结合法律事实进行阐释,最终得出一个合理的判决理由,它的复杂性也就决定更高的技术性要求,更依赖于规范—分析法学的方法。而定性研究中的解释有所不同,强制性与任意性的调整手段的差异,源于价值取向的不同,是“自治”与“强制”的斗争,因此对其解释离不开价值法学的指导,这也就抬升了目的解释在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识别中的作用。笔者认为,在法律解释方法适用顺序上,文义解释是第一位的,这仅仅是因为文义解释的直观性,因为“虚词”和“辅助性语言”在大部分情况下指示性很强,而在解释的效
果上,目的解释是第一位的。如果说在法律解释的其他情形下,文义解释要高于目的解释,以达到防止司法专断的作用,那么在定性研究的时候,目的解释要优于文义解释,因为强制性与任意性的二元对立,非常鲜明地表达了立法者的价值导向问题。
最后,商法强制性规范定性问题上的解释是一个“非此即彼”式的判断,同时在法律文本没有变更的情况下,也是一个“一劳永逸”式的问题。传统的对于法律规范含义的解释,解决的是一个词义“中心”与“边缘”问题,解释问题就出现在语义的“边缘”。这个问题在外延上是不周延的,由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也很难得到一个稳定的结论。法律解释中对于法律规范强制性与任意性的判断,则是一个“非此即彼”的问题。法律解释的任务是给出一个两分法的结果,要么是强制性规范,要么是任意性规范。只要立法不修改,司法者就没有改变法律规范性质的余地,他们不可能在定性问题上,在不同案件中时而认定为强制性规范,时而又认定为任意性规范。
注释:
① 参见[德]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55页。
②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19、120页。
③ [德]迪特尔?施瓦布:《民法导论》,郑冲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7、38页。
④ 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29页。关于强制性规范的语义表达,有两种提法,一种是强制性规范为上位概念,进一步分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另外一种提法是强行性规范为上位概念,进一步分为强制性规范与禁止性规范。本文采第一种提法,史尚宽先生著述中采第二种提法。两者在本质上并无区别,本文的强制性规范即史尚宽先生所说的强行法,而非作为下位概念的强制规定。
⑤ 张广兴:《法律行为之无效》,载《法学论坛》2003年第6期。
⑥ 谢鸿飞:《论法律行为生效的“适法规范”》,载《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6期。
⑦ 任先行、周林彬:《比较商法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95页。
⑧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54页。
⑨ 陈金钊:《文义解释:法律方法的优位选择》,载《文史哲》2005年第6期。
⑩ 孔祥俊:《法律解释方法与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325页。
(11) 参见罗培新:《公司法强制性与任意性边界之厘定:一个法理分析框架》,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4期。
(12) 周赟:《关于“应当”一词的立法建议》,载《政法论丛》2006年第1期。
(13) [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20页。
(14) 此例综合考虑了《公司法》第47条和第50条的规定,外在表现为体系解释,但在本质上,还是根据目的解释的方法,得出第50条为任意性规范的结论。
(15) 王轶:《论倡导性规范》,,载《清华法学》2007年第1期。
(16) 张志铭:《法律解释操作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6页。
(17) 谢晖、陈金钊:《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5年版,第419页。
下载地址:58商法强制性规范的法律解释方法.Doc
【】最新搜索
商法强制性规范的法律解释方法
你在日常生活、学习、工作中发现有语法方面的病句吗?搜集几个写
某校园绿化施工组织设计
“校园足球”比赛安全预案81
摄氏温度与华氏温度的换算方法
2015~2016高一物理期末模拟试题
模特摆姿拍摄技巧_图文
被界定为导示未来的词论著作是
英语作文范例94
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78
本文关键词:商法强制性规范的法律解释方法,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205140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sflw/2051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