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淡海商法修改与两岸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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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师范学院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 04年第 2期
( 总第 5 期 ) 1
J U AL OF Z NG HO E CHE SC L G O RN HA Z U T A R OL E E
NO 2 2 0 ..o4
(ho p y Sc cecs Pi  ̄ h & oi Si e) l M n
Geea nr]No 5 .1
浅淡海商法修改与两岸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途径
张 敏
( 大连海事大学 法学院研 20 ,辽宁 大连 160 ) 02 100
[ 要] 两岸三通作为世 贸组织成员义务势在 必行。两岸海事法域 日益同国际接轨 ,为区际 摘 海事冲突法在 实体法的融合和冲突规则的统一上提供 了可能。台湾海商法 20 00年修订版体现了与 世界先进的海商法接 近的特征 。应 当以海商法修 改之际为契机 ,以促进两岸海事冲突趋 同化为着 眼点 ,以相互协调一致 的海事实体法律规 范为基础 ,以特别法形式制定两岸海事私法规 范,解决
两岸区际法律冲突。
[ 关键词] 海商法;区际海事冲突;修改;途径
中图分类号 :D 2.9 文献标识码 :A 92 24 文章编号:10 4 8 (04 0—2_ 0 04— 6 X 20 )2 5_ 3
的性质 ,而且 国际私法是以国籍 为连接点 ,以相互
中国和台湾地区相继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后 ,按
《 关贸总协定》和 《 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 大陆与
台湾应直接通商 ,拒绝和另一世贸成员直接 开展货 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就是设置 贸易壁垒 ,将产生违反
承认对方的法律为前提 ,在技术上不适于处理两岸
法律关系。
2 、区际冲突法模式 :在同一主权国家不同法域
存在时 ,采用 区际国际私法中适用于解决一 国内部 互不承认政府之间的 “ 事实需要原则” ,即对于对
方的法律在不违反法院所在 地政府的公共政策的前 提下予 以承认 。然而海峡两岸 尚无一个共 同的宪法
自由贸易 、最惠国待遇 、市场准人等多项原则 的后
果。海峡两岸 “ 三通”作为世 贸组织 成员 的义务将
势在必行。
为两岸经贸发展 创造有序的法律环境将再度为 人们关注 ,这其 中的焦点仍是 区际法律冲突及其解
决方法。
一
以规范双方 ,也不存在超越两岸之上的中央政府 ,
因而难 以采用这一做法。
、
过去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研究成果及局限
3 、各 自制定特别法模式 。双方在各 自的立法体 制下 ,各 自以特别立 法的方式调整两岸法律关系。
一
随着 大陆对外 开放 及 “ 国两 制”构 想 的提 一 出,国内学术界曾掀起中国区际私法研究热潮 ,对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特别是海峡两岸 区际法律冲突的 特殊性 ,适用区际私法规范 的法律 制度 ,解决 区际 法律冲突的原则 、途径进行 了分析 和探索 ,对我国 区际私法研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关于解决两岸区际法律冲突的几种模式及局限
如下
方面适度达成两岸 法律规范协调的状态 ,缩小相
互的差异使之趋于实质单一化。另一方面在特别 法
框架下 ,海峡两岸可将对方法律纳入 自己法律轨道 以及将对方法律所形成 的法律关系视为初步或表 面 证据 ,授权司法及行政机关就事实状况主动加以推 定 。然而,两岸从各 自的政治立场和态度 出发 ,制 定出的法律难以为对方全盘接受和承认 。然而,具
1 、移植 国际私法模式 :采取国与国之间的国际 私法模式 ,以国际私法的方式和原则解决两岸法律 冲突 。这不仅混淆了国际法律冲突与区际法律冲突
[ 收稿 日期 )o4 3 1 20 一O — 5
有 国际性、技术性的海商 法领域 ,则有较大可能克
服这个局限性 ( 在后面将详细论述)。 4 、统一区际冲突法模式 。以解决两岸实际存在
[ 作者 简介 ) 张敏 (9 8一 )女 , 市 云阳县 人 . 海事 大学 法学 院 20 级 研究生 。 16 . 重庆 大连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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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4生
漳州师范学院学报 ( 哲学社会科学版)
的法律问题 为转移 ,从两岸现有的国际冲突规 范出
力 ,是中国大陆民法特别法 ,被称为博采 “ 法之 众
发, 进行比较分析,或借鉴或增删、修订。制定统
一
长”的法。由于定稿时较多采用最新的 国际公约 , 因而具备 了与现行 国际通行法规 和习惯做法衔接 紧
密等优点。 相同之处 :二者立 法宗 旨均为促进海上交通及 国际贸易发展 ,立法原则皆从实 际出发 ,借鉴他 国 立法经验 ,受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影响较大。基本 内容及 结构安排 相 同,都 包含 船舶 、货物运 输合 同、船舶拖带、船舶碰撞 、海难救助 、共同海损 、
的区际 冲突法作 为 “ 别行政 区基 本法 ”之附 特
件。这种模式最大的局限在于可行性 问题 ,这不是 其中任何一个法域的立法机关所能单向制定的。 以上法律模式 ,所 以存在不 同程度的局限,共
同的障碍是两岸的长期分离 。在这个大前提下 ,以
致十多年过去 了,不仅过去理论探索 中的局限性得 不到突破 ,而且近两年对研究这一理论是否有用及
必要亦存有疑虑 ,使区际私法研究理论发展受阻 。 尽管在 区际私法领域内对 民商法及至刑法、行政法
中两岸现行各种法律规定 的异同的比较仍在进行 ,
海上保险。
不同之处 :
() 1法律渊源不同 :台湾以判例及法理为法律渊
源。
但这与我们所处的时代及 国际经济环境的要求相 比
是远远不够的。 在实践 上,解决 区际法律冲突是一个 复杂 的问
题 ,需要渐进的过程。香港 、澳门两地相继 回归祖
() 2 两岸海商法用语及 内涵不 同 :比如船舶 内
涵 ,大陆称提单 ,台湾谓载货证券 ;大陆称租船合 同,台湾谓佣船契约等。
国已经多年 ,仍没有一部可操作 的区际冲突法律规
范出台。
() 3两岸海商法具体法律规定不同:大陆海商法 无建造 中船舶规定 ;台湾海商法无光船租赁、多式 联运之规定 ;两岸海商法关于海事赔偿的限制 、承 运人责任、船舶优先权项 目及位次 、船舶扣押 、诉
讼时效等规定不同。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形势下 ,世界各国加速法制现 代化进程,国际私法趋同化走势呈现 ,亦为我国区际 私法的发展提供了契机。一方面,通过两岸经济文化
交流,呼吁加快 “ 两岸 民事法律适用双边协议”或
() 4两岸诉讼管辖规定不同 :大陆海商法设专门 管辖及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台湾则无。 大 陆海商法的制订考虑到当时台湾海商法的现 状 ,台湾海商法的 20 年第二次修改也较多受到大 00
“ 两岸关系法”出台;另一方面,在个别特殊法律领
域,如海事法律领域,进行以各 自特别法律解决法律
冲突的尝试 ,在相同或类似实体法形成的基础上,以
特别法形式制订统一区际海事冲突规范。
二 、两岸海商法实体法融合之可行性
陆海商法的影响。其中,台湾海商法修订参考较新 的国际公约及外 国立法例 中,绝大多数在大陆海商
法 中采纳的是 :
两岸海商法具有技术性强 、受国际先进立法影 响较大等特点 ,使两岸相关的法律规范易于达成协
调 ,并将对方相关法律 内容纳人 自己的法制轨道成 为可能。
()《 1 海船所有人责任限制公约》(97 ; 15 ) ()《 2 海事求偿责任限制国际公约》 (96 ; 17 )
( )《 3 海事优先权及抵押权统一规定国际公约》
( 6) 1 7; 9
两岸海商法之概括 比较 : 台湾海商法仿 自 日 本商法海商篇 ,采纳德 国法 律制度 ,吸收英美 国家相关规定 ,与国际公约精神 相一致。台湾海商法在 12 99年海商法的基础上,经
历了 15 95年、16 年 、18 年至 19 年两次重大 92 95 99
( )《 4 海牙威斯 比规则》(9 8 ; 16 )
()《 5 汉堡规则 》( 联合 国海上货物运送公约 )
(9 8 ; 17 )
() 修正提单统一规定国际公约特别提留权议 6《
定书》 (99 17 ,即 S R议定书) D ; ( )《 7 海难救助国际公约》(99 ; 18 ) ( )《 8 船舶碰撞统一规定 国际公约》 (9 0 ; 11)
修改 的历史变迁。现行海商法于 20 年 1 2 00 月 6日
公布实施。
大 陆海商法虽在法律编 、方法论上受大陆法系
海事立法影响 ,但更多还是受英 国海事法影响 ,其 制定经历 了 15 年至 16 年、18 年至 18 92 93 91 95年、
()《 9 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94 17 ,及 19 ) 90 ; (O 英国海上保险法》 (96 ; 1)《 10 ) (1 协会货物保险条款》(92 ; 1)《 18)
18 至 19 三 个阶 段 ,经过 了 几代 人 的努 99年 9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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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敏: 浅谈海商法修改与两岸区际法律冲突解决途径
第2 期
(2 协会船舶保险款》(93 。 1)《 18) 台湾海商法修改后 ,实体规范与大陆取得一致
和接近的有 : () 1采用国际货币基金特别提款权(D ) SR ;
议
四 、以特别法形式 制定两岸区际海事冲突法建
在 两岸无官方直接接触及国家统一 的基本意见
达成之前 ,总体性的特别法一时难以出台。可针对
() 位 赔 偿 责 任 限 制 金 额 提 高 为 每 单 位 2单
6 66 6 .7特别提款权或每公斤二单位特别提款权 ;
海事法律 领域具体 的 民事 法律关 系先行 制定特别 法 。因为 两岸海商 法达成 协调一致 后技 术分歧较 少,又不涉及一些敏感 的政治因素 ,所 以具有可行
性。
() 3喜马拉雅条款成文化中; () 4免责条款无效规定 ;
() 5 对海洋环境保护,污染损害救助 ( 与我 大陆 海难救助特别规定一致) 。
1 、海事特别法的主要 内容 :以冲突规范为主兼 容必要的实体法如直航法规等的规定 。 涉及主要 的冲突规则 :涉 区合 同争议 ,采用 当 事人意思 自 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地区的法律 ;
此外 ,台湾海商法在修订中 ,增订 了准据法条
款和管辖权条款 ,减少了两岸海事诉讼管辖规定的
不同。
船舶所有权和其他物权 的纠纷 ,适用区旗法 ;
船 舶碰撞 的损害 赔偿 ,一般 适用 侵权行 为地
由此可见两岸海商法之实体内容 日益呈相近之 势 ,亦具有进一步融合的空间。
三、修改大陆海商法为区际海事 冲突解决的考
虑
法 ,在公海发生碰撞适用 区旗 法 ,其他碰撞法律关
系适用最密切联系地区法 ; 海上救 助,适用救 助船舶 的区旗法 ,或救助合
依据前述模式的可行性,在大陆海商法修改之
际 ,在注重立法的前瞻性及海商法 与我 国一般法的
协调基础上 ,应作如下考虑 ,有效 减少 区际法律冲
突。
同的法律;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 ,适用区旗法 ;
共同海损理算, 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或航程
终止地法;
对外国海事法律指定适用我 国海事法律 ,识别 适用 区域海事法 ,用住所地( 居所地 ) ,最密切联 法
系地法律。
1 、对 目 前不适于直航 的某些条款、概念 、表达
方式进行修改 。如扩大海上客货运输 的调整范围 , 包括远洋、沿海与海相通水域 ,使原第 四章仅适 用
于国际间运输 的规定 与直航将 不发生冲突。对两岸 间的船线 、港澳台之 间的船线 ,既不是 国际船线 , 又不是一般 国内船线 ,而作一种特殊的国内船线规 定 ,并对该航线船旗 、船籍 、证书等有关法律问题 作出规定 。
涉及的主要实体法规 :直航法规之直航航线 , 直航经 营人 ,直航船舶 ,直航 港 口,直航货物,船
员 ,旅客等的法律属性及其相应海事法律制度 ,如 船舶海事赔偿责任 限制 ,旅客船员人身伤害损害赔
偿等。 2 、海事特别法的出台方式:在研制各 自的海事
2 、对原来大陆海商法与台湾海商法相异之处 、 空白之处,参考台湾海商法合理处进行修改。如增设
了建造 中船舶的定义及船舶 物权对建造中船舶 的运 用 。又如,时效规定形成体系,增设海上人身伤亡赔
特别法时 ,开始主要借助两岸海商法学界的交流和 合作 ,使两岸 的相应规则尽量协调一致 ,并经实践
检验趋于完美之 际,交立法机关赋予法律效力 。大 陆可采用全国人大常委特别授权地方立法权 ,并直
偿请求权,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等几种请求权时效 ,完 善货运 、客运货损请求权 时效 ,以及时效 中断 的规
定,增加时效延长期间。在准据法方面,增加船舶留 置权 ,船舶物权相互之间优先顺序,海难救助准据法
接由其通过、批准后 实施 ;或经地方立 法机关通过 再报请全国人大常委批准后颁布实施。
解决两岸区际法律 冲突问题 ,无论是用统一冲
突法规范还是制定特别 法 ,都无法 回避两岸政治气 候的大前提。然而 ,我们 面临全球经济一体化法律 趋同化大气候 、国内 《 民法典》 即将出台、 《 海商 法》 即将修改 的非常之机 ,再次关注区际冲突的解
决途径 ,,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 。 [ 责任编辑 靳青万 ]
规定,及海上侵权损害赔偿准据法统一规定。
3 、根据世界海运发展趋势 ,加强海洋环境保护 立 法。除增加 “ 船舶污染损 害赔偿”。建议就海峡
及 两岸近水域环境保护等法律 问题形成一致 意见 并 在相关章节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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