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三者之间协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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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三者之间协调关系
编辑时间:2013-01-07 16:21 【如需论文代写,论文发表请联系本站客服!】
民商法的本质是市民社会的法,是私法;行政法保护的是政治国家的利益,本质是公法;而经济法是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保护中心,为解决民商法、行政法均无法解决的社会经济问题而产生,其本质是国家管理经济的法。在新的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处理好三者之间的关系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具体分析了三者之间的关系并对如何协调差异提出了建议。
一、从经济法产生的角度分析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的渊源马克思说:“在人们的生产力发展的一定状况下,就会有一定的交换和消费形式。在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就会有一定的社会制度、家庭、等级或阶级组织,一句话,就会有一定的市民社会。有一定的市民社会,就会有不过是市民社会的正式表现的一定的政治国家。”可见,无论在哪个历史时期,无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之间谁占上风,二者的对立统一一直以来都是人类社会生活共同体的表现形式,市民社会是私法的领域,主要由民商法调整,而政治国家则是公法的领域,主要由行政法和刑法来调整。
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后,市民社会发展到了极致,“天赋人权”、自由、平等、博爱的思想深入人心,资产阶级的启蒙思想家们强调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应当是“井水不犯河水”,国家若侵犯市民社会之私事的话,人民就有权起来反抗国家。而法律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在这种社会条件下,“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私法自治”、“契约自由”等迅速成为民商法的基本原则和宗旨,民商法典成为市民社会的自由宪章,排斥政治国家的干涉,反应在社会经济生活领域,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是主要的经济形态。
然而,自由主义的市场经济并没有给私有的市民社会带来真正的“自由”,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 “经济危机”最终爆发,市场缺陷和市场障碍暴露无遗,并由此导致了整个社会矛盾激化,社会秩序以及国家秩序都受到了严重的挑战,面对这种种的矛盾,仅仅依靠传统的民商法已经无力进行调整,甚至其自身所标榜的自由、平等的基本原则都已破坏殆尽。严酷的现实使人们开始反思并寻求解决之道,“国家之手”逐渐开始全面介入社会生活,以美国的“罗斯福新政”为标志,国家通过宏观经济调控和提供公共产品而在经济中稳坐半壁江山,市民社会不得不让贤于“经济国家”。而政治国家对经济生活和经济进程的干预和参与,都是通过法的手段实施的,这些法律通过对形式上的自由、平等进行修正,来保障实质上的自由平等,完全颠覆了以往民商法的传统理念,也大大超出了传统行政法的职能,于是“经济法”的概念应运而生。
而由于经济法是政治国家介入经济的结果,体现了国家的公权力,因此,经济法的推进主要是依靠国家机关的力量,这就使得国家机关的职能大大扩张,超越了传统的政治管理职能,分化出经济管理的职能,这种分化说明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存在着天然的联系,两者之间在主体上存在着交叉和重合,在职能上相互配合和依靠,共同体现了政治国家公法的性质。
二、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三者之间关系的具体分析(一)经济法与民商法上文已经提到,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民商法的辅助和补充而产生,二者均作用于市场经济,是整个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两部法律。首先,经济法以民商法为基础,民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法,是市场经济的直接记载和表述,无民商法即无市场经济。但市场本身存在的缺陷和障碍使民商法无法充分发挥其作用,必须借助经济法,市场与国家相结合,才能共同发挥作用。其次,民商法以经济法为条件,这是由经济法的性质决定的。民商法所追求的理念是形式上的平等自由,要想实现真正的实质上的平等自由,必须依靠经济法,从国家的角度,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规制,因此,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经济法奠定了和维持了市场经济及民商法的基础,如果没有经济法,市场缺陷和障碍将会导致整个经济无法正常运转,社会秩序混乱,传统民商法所确立的理念、价值、原则也将遭到严重破坏。尽管经济法与民商法有如此密切的关系,二者仍有着本质的区别,表现在以下方面:
1.二者作用的社会活动领域不同,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民商法是具体生活的法,是微观层面的法,注重调整个体之间的关系;经济法则是宏观层面上的法,是从整个国家经济生活的角度出发,着眼于解决社会整体的矛盾和问题,从而降低经济生活发展中的震荡和破坏,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
2.二者在理念、价值取向和调整宗旨上有所不同。民商法建立在“经济人理性”基础上,崇尚意思自治,强调平等保护,而经济法则建立在“经济人理性有限”的基础上,对有些意思自治进行限制,侧重于“偏重保护”的手段来维持利益平衡,扶弱抑强。可见,虽然平等、自由等基本理念为二者所共同遵循,但民商法的理念只是形式上的,而经济法则追求实质上的平等自由,并为这些理念的实施创造条件。
3.二者的法律属性不同。民商法是典型的私法,以私人为主体,私权为本位,强调平等主体之间自主性调节;而经济法则是一种扩展到私法领域公法,以国家和市场经济人为主体,以公益为本位,以社会整合为宗旨,强调社会整体的调节。
4.二者的理论假设不同。民商法假设的市场建立在古典经济学基础之上,认为市场主体平等、理性,排除政府干扰;经济法假设的市场源于现代经济学,认为经济人的理性有限,政府必须内在于市场。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现代法治理论主张行政法应以个人权利为本位,对行政权力进行控制,对政府行政活动进行限制,规定行政权力形式的范围,确定其行使的原则,因此,行政法主要是控制政府权力,是为“控权论”。控权论是目前学界关于行政法的性质的主流观点,同时也符合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对立统一的理论,在这种理解下,行政法是对政治国家权力的限制,是控权法,而经济法则是一定条件下,对政治国家权力的赋予,是授权法。
经济法与行政法二者互相配合共同行使国家权力,经济权力的行使一般是借助于政治权力的结构和形式,二者在主体部分存在着重合和交叉。之所以存在这种配合,“是由社会经济关系的性质所决定的。社会经济关系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具有普遍性的,一类是具有特殊性的,前者中的市场竞争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由经济法调整,后者主要由行政法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上述双重性质以及法律的属性决定,社会经济关系的法治化,必须两者相互配合,经济法和行政法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来说,犹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二者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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