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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法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发布时间:2016-12-19 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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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法宝引证码】 CLI.A.078822     论商法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赵万一;赵吟


【摘要】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民法是前置性法律,经济法是保障性法律,而商法则是市场运行法,特殊的功能成就其不可替代的独立地位。商法产生于市场经济并且直接服务于市场经济,两者具有深刻的依存关系,以效益为契合点,通过反映市场经济内在要求的技术性规范,保障市场主体营利自由,进而促进社会财富的增加,实践的品格使其具有高度灵活性。现代市场经济立法主要表现为商事立法,没有健全的商法制度,就没有完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在经济危机频繁爆发的当今世界,我国商事法律制度的建设依然任重而道远,需要理性面对法律部门功能纯化、法律移植合理化和商事习惯法律化等问题。
【关键词】商法市;场经济;基本法;效益;营利自由

  2011年3月10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吴邦国委员长郑重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如期完成,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共同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吴邦国委员长在明确指出宪法的统帅作用的同时,列举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作为主干法律部门加以强调,尤其是将商法与民法并称,这不但肯定了商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独立地位,而且突显了商法在国家市场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一、商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党的十六大提出:“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而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成,其必然会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相辅相成的作用。在庞大的社会主义市场法律体系中,商法作为规范市场交易关系的基本法,无疑在其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立地位。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商法的安然之居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现代市场经济,表现为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的有效结合。早在1979年邓小平就指出,说市场经济只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是不正确的,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1992年邓小平在南方谈话中进一步指出:“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市场经济应当是中性的。邓小平这些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思想极具创新意义,对中国经济改革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成为我们党制定改革目标的基本理论依据。由于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分配制度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以此为背景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即市场只有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才能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但归根结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对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根本性变革,具有市场经济的基本属性,即平等性、自主性、开放性和竞争性。我国的经济运作要能充分实现这些基本属性,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便离不开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规范。自1992年党的十四大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改革目标以来,我国的法律体系建设坚持以经济立法为重点,加快立法步伐,先后制定了大量关于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经济领域的一系列立法为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不仅没有改变社会主义类型法律的属性,而且还在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指导下发展了社会主义法律,,很好地适应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


  从广义上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的法律体系的总称,其既具有法律体系的共性,又具有体现为中国特色的特殊性。共性表现为我国的法律体系应符合一般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本要求和特点,即众多的法律规范必须按照促进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原则而制定;特殊性则表现在我国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既来源于对其他市场经济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更来源于对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实践经验的总结,并根据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制定和完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关系的复杂程度远远高于计划经济时期,法律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非常广泛。实践经验表明,法律部门的划分越精准、越科学,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就越准确,法律的调整效率也会越高。相反,如果法律部门的划分过分粗疏甚至错位,其结果要么是出现过多地法律调整的空档,要么是一个法律部门负载了过多的彼此不兼容的社会功能。因此,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有必要划分为更多相对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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