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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与相关货物运输公约的冲突及其协调

发布时间:2018-08-29 10:55
【摘要】: 本文以《鹿特丹规则》为切入点,以《鹿特丹规则》与相关货物运输公约的比较研究为视角,探讨《鹿特丹规则》与相关货物运输公约之间存在的冲突及其协调模式。 导言部分介绍了文章研究的动机、现状和框架。第一章以《鹿特丹规则》与相关货物运输公约的文本为基础,实证地分析了《鹿特丹规则》与海运公约和其它方式货物运输公约制度设计上的不同;第二章全面阐述了《鹿特丹规则》与相关货物运输公约冲突的基本问题;第三章以条约解释规则的视角,探讨了冲突的协调模式;第四章以条约中的冲突条款为视角,探讨了冲突的协调模式;第五章以后法原则和特别法原则为视角,探讨了冲突的协调模式;第六章分析了避免条约冲突的方法。结论部分总结全文,提出今后的研究方向。 第一章“《鹿特丹规则》与相关货物运输公约的比较法研究”,实证研究了《鹿特丹规则》与三大海运公约、《鹿特丹规则》与三部非海运公约文本的不同规定,共分四节。 第一节介绍了《鹿特丹规则》的立法历史。《鹿特丹规则》的立法背景是三大海运公约都无法满足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发展现实。《海牙规则》与《维斯比规则》的问题是内容过于陈旧、国内立法对其进行不同形式的转化和变形。《汉堡规则》的问题是缔约国过少,无法达到统一的效果。不仅海运公约本身存在种种问题,他们相互之间还发生严重的冲突,国际社会亟需一部现代的、统一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鹿特丹规则》的立法进程可以追溯到1996年,历经十二年共十三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会议,最终于2008年12月11日获得通过,于2009年9月23日开放签署。 第二节对《鹿特丹规则》与三大海运公约——《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进行比较研究。其中,第一部分对《鹿特丹规则》与海牙规则体系进行比较研究。该部分首先介绍了《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的基本情况。《海牙规则》的接受范围最广,是目前海上货物运输方面最重要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的核心制度是承运人的最低责任和最高免责。《维斯比规则》在保留了《海牙规则》的基本制度的基础上,从责任限制等方面对其进行完善。其次,实证分析《鹿特丹规则》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承运人的义务、承运人的免责事由、承运人赔偿责任基础、承运人的单位赔偿责任限制、诉讼时效等方面不同于《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的规定。第二部分对《鹿特丹规则》与汉堡规则体系进行比较研究。该部分首先介绍了《汉堡规则》的基本情况。《汉堡规则》不仅是船方与货方的利益较量的产物,更是“传统航运国家”与“新兴发展中国家”博弈的结果。由于《汉堡规则》只拥有34个缔约国且主要为内陆国家,因此《汉堡规则》是一部失败的公约。其次,实证分析《鹿特丹规则》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承运人的免责事由、承运人的单位赔偿责任限制等方面不同于《汉堡规则》的规定。 第三节对《鹿特丹规则》与三部非海运公约——CMR、CIM、《蒙特利尔公约》进行比较研究。其中,第一部分对《鹿特丹规则》与CMR和CIM进行比较研究。该部分首先介绍了CMR和CIM的基本情况。CMR是关于货物公路运输的区域性公约,缔约国主要为欧洲国家。CIM也是主要适用于欧洲地区的货物铁路运输公约,是COTIF的一系列附件之一。其中,COTIF中尤为重要的附件A(CIV)与附件B(CIM)统称为《伯尔尼公约》。其次,实证分析《鹿特丹规则》在承运人的免责事由、承运人赔偿责任基础、承运人的单位赔偿责任限制、诉讼时效等方面不同于CMR和CIM的规定。第二部分对《鹿特丹规则》与《蒙特利尔公约》进行比较研究。该部分首先介绍了《蒙特利尔公约》的基本情况。在《蒙特利尔公约》之前,航空运输领域存在多部公约和议定书,他们分别是1929年《华沙公约》、1955年《海牙议定书》、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和1975年四份《蒙特利尔议定书》。这些国际公约和议定书同时有效并存,形成比海运公约更为复杂的条约冲突。这一冲突局面直到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取代上述文件才得以解决。其次,实证分析《鹿特丹规则》在承运人的免责事由、承运人赔偿责任基础、承运人的单位赔偿责任限制等方面不同于《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 第四节为小结。这部分通过表格的形式,对《鹿特丹规则》与《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CMR、CIM、《蒙特利尔公约》之间的不同规定加以更清晰、更简洁的说明。 第二章“《鹿特丹规则》与相关货物运输公约冲突的研究”,阐述分析了《鹿特丹规则》与相关货物运输公约冲突的界定、成因、分类和表现,共分五节。 第一节研究了《鹿特丹规则》与相关货物运输公约冲突的界定问题。《鹿特丹规则》等国际货物运输公约作为国际私法条约,其冲突既具有条约冲突的部分特征,也具有国际私法意义上的法律冲突的部分特征,因此《鹿特丹规则》与相关货物运输公约的冲突应当界定为“制度设计存在差异的《鹿特丹规则》与相关货物运输公约竞相强制调整海上或其他方式国际货物运输合同而产生法律适用上的抵触与重叠的现象”,必须具备以下构成要素:调整对象的一致性,制度设计的差异性,法律适用的重叠性,法律适用的强制性。 第二节研究了《鹿特丹规则》与相关货物运输公约冲突的成因。《鹿特丹规则》与相关货物运输公约冲突的成因复杂,既有宏观的原因,也有微观的原因。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及其立法的发展、国际组织的增多和缺乏协作、不同利益集团的诉求不同是冲突产生的宏观原因。承运人责任期间的高度重叠、国际公约适用范围的多元组合是冲突产生的微观原因。宏观成因与微观成因共同作用,最终导致了《鹿特丹规则》与相关货物运输公约的冲突。 第三节研究了《鹿特丹规则》与相关货物运输公约冲突的分类。《鹿特丹规则》与相关货物运输公约冲突存在表面的冲突与实质的冲突、承运人权利义务的冲突和托运人权利义务的冲突、横向的冲突和纵向的冲突这三种主要分类。其中第一种分类主要通过条约解释规则加以辨别。第二种分类主要依据国际货物运输公约中的特有的限制性规定。第三种分类以调整对象为划分依据,其中纵向冲突是指调整对象高度一致的公约间的冲突,横向的冲突是指调整对象存在交叉的公约间的冲突。 第四节研究了《鹿特丹规则》与相关货物运输公约冲突的表现。《鹿特丹规则》与相关货物运输公约的冲突,可以表现为《鹿特丹规则》与海运公约的冲突以及《鹿特丹规则》与非海运公约的冲突。其中,《鹿特丹规则》与海运公约的冲突,主要表现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与缔约国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之间的冲突,而《鹿特丹规则》与非海运公约的冲突,主要表现为货物损失发生在非海运区段或无法确定货物发生损失的区段时法律适用的冲突。 第五节为小结。这部分对《鹿特丹规则》与相关货物运输公约冲突的界定、成因、分类和表现进行总结,为《鹿特丹规则》与相关货物运输公约冲突的协调研究奠定基础。 第三章“《鹿特丹规则》与相关货物运输公约的冲突协调研究(一):以条约的解释规则为视角”,研究了条约的解释规则在解决《鹿特丹规则》与相关货物运输公约表面的冲突方面的作用,共分四节。 第一节介绍了条约的解释规则与解决条约冲突的关系。其中,第一部分介绍了条约的解释规则的含义,条约的解释规则与法律解释的关系,条约解释的分类以及条约解释的制定法依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二部分分析了条约的解释规则在解决条约冲突中的作用,主要体现为条约的解释规则通过解释条约条款具体措辞的含义来解决表面冲突,因此只是一种间接的手段。 第二节分析了条约解释的成文法规则与条约冲突的解决。其中,第一部分分析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确立的解释规则及自身的解释问题。《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确立的解释规则主要是第31条至第33条。《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确立了四种解释的基本原则:善意解释原则,文义解释原则,体系解释原则和目的解释原则,其相互之间的顺位是善意解释原则、目的解释原则、体系解释原则和文义解释原则依次递减。第二部分分析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解释规则在解决《鹿特丹规则》与相关货物运输公约冲突中的作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由于受到缔约国的限制以及生效时间的限制,因此只能解决《鹿特丹规则》与《汉堡规则》、CIM以及《蒙特利尔公约》之间的冲突,具体体现为解决《鹿特丹规则》与《汉堡规则》关于承运人责任期间的冲突、承运人赔偿责任基础的冲突、承运人单位赔偿责任限制的冲突、诉讼时效的冲突。 第三节分析了条约解释的学理规则与条约冲突的解决。其中,第一部分分析了条约解释的学理规则及其界定。条约解释的学理规则主要有主观解释学派、约文解释学派和目的解释学派。这三种学说都能够被适用在条约冲突的解决。第二部分分析了条约解释的学理规则在《鹿特丹规则》与相关货物运输公约冲突中的作用。由于条约解释的成文法规则无法解决《鹿特丹规则》与《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CMR之间的条款冲突,因此需要适用条约解释的学理规则。条约解释的学理规则具体体现在可以解决《鹿特丹规则》与《海牙规则》关于承运人责任期间的冲突、承运人赔偿责任基础的冲突、承运人单位赔偿责任限制的冲突、时效的冲突。 第四节是小结。这部分对条约解释规则在解决条约冲突方面的作用加以总结和肯定,同时指出条约解释规则在解决条约冲突方面的不足,条约冲突的解决仍然需要其他方法。 第四章“《鹿特丹规则》与相关货物运输公约的冲突协调研究(二):以冲突条款为视角”,研究了冲突条款在解决真实的《鹿特丹规则》与相关货物运输公约冲突方面的作用,共分四节。 第一节分析了冲突条款含义、分类及其在解决条约冲突的作用。其中,第一部分介绍了冲突条款的含义以及国际货物运输公约中的冲突条款。冲突条款是条约中旨在确定本条约与其他条约间关系的条款。《鹿特丹规则》设置了第82条和第89条两条冲突条款。第二部分分析了现有国际货物运输公约中冲突条款的分类,具体可以分为调整本公约与已有公约间的关系的冲突条款和调整本公约与未来公约间的关系的冲突条款,其中前者又可分为后立条约在缔约方中推翻先订条约的条款、后立条约不应影响先订条约的条款以及后立条约维持并优先适用于先订条约的条款的三种情形。第三部分分析了冲突条款的作用。冲突条款反映了缔约国的真实意思,且简单明确,因此是解决条约冲突最为直接和有效的途径。 第二节分析了《鹿特丹规则》冲突条款对条约冲突解决的作用。《鹿特丹规则》第89条解决的是《鹿特丹规则》与海运公约的冲突,其精神是取代现行的海运公约。《鹿特丹规则》第82条解决的是《鹿特丹规则》与其他运输方式公约的冲突,其精神是自降法律位阶,让位于其他运输方式公约。 第三节分析了《鹿特丹规则》冲突条款设置的不足。《鹿特丹规则》第89条只能解决同一缔约国不同海运公约之间的冲突,而无法解决不同缔约国适用不同海运公约的冲突。《鹿特丹规则》第82条主要解决货物灭失或损坏或迟延交付确定发生在非海运区段时的冲突,而无法解决货物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发生区段无法确认等情形下的条约冲突。 第四节为小结,对冲突条款的含义、分类、原理、作用、不足进行总结。 第五章“《鹿特丹规则》与相关货物运输公约的冲突协调研究(三):以后法原则和特别法原则为视角”,研究了后法原则和特别法原则在解决真实的《鹿特丹规则》与相关货物运输公约冲突方面的作用,共分三节。 第一节分析了后法原则与条约冲突的解决。其中,第一部分介绍了后法原则的含义。后法原则是指后生效的法律优于先生效的法律。第二部分介绍了后法原则在解决一般条约冲突中的应用。第三部分分析了后法原则对《鹿特丹规则》与相关货物运输公约冲突的解决。《鹿特丹规则》与《汉堡规则》同由UNCITRAL制定,《海牙规则》与《维斯比规则》同由CMI制定,因此后法原则可以用来解决《鹿特丹规则》与《汉堡规则》之间的冲突,而无法适用于《鹿特丹规则》与《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冲突的解决。 第二节分析了特别法原则与条约冲突的解决。其中,第一部分介绍了特别法原则的含义。特别法原则是指在法律体系内部,特别法的规定应该优先于一般法适用。第二部分介绍了特别法原则在解决一般条约冲突中的应用。第三部分分析了特别法原则对《鹿特丹规则》与相关货物运输公约冲突的解决。《鹿特丹规则》与《海牙规则》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可以适用特别法原则解决部分条约冲突。 第三节是小结。首先,这部分对后法原则和特别法原则在解决条约冲突方面的作用加以总结和肯定,同时指出后法原则和特别法原则在解决条约冲突方面的不足,条约冲突的解决仍然需要借助其他途径。 第六章“《鹿特丹规则》与相关货物运输公约的冲突协调研究(四):以避免条约冲突的方法为视角”,分析了“加强国际组织间的协调与合作”以及“发挥国际海事惯例的补充作用”在避免条约冲突方面所发挥的功能,共分三节。 第一节分析了“加强国际组织间的协调与合作”在避免条约冲突方面所发挥的功能。国际组织既可能促进国际海事法律制度的统一,也可能损害国际海事法律制度的协调。国际组织应该加强相互间的协调与合作,以避免法律冲突的产生。目前,国际社会已存在不少国际组织间协作的成功案例,《鹿特丹规则》的制定过程已充分反映这一点。 第二节分析了“发挥国际海事惯例的补充作用”在避免条约冲突方面所发挥的功能。其中,第一部分对国际海事惯例的基本问题进行了澄清,包括概念特征、发展历程和表现形式。第二部分分析了国际海事公约在解决国际海事法律冲突的不足。文章从实体内容、制定程序、法律适用三个方面对国际海事公约的缺点进行了论证。第三部分论证了国际海事惯例在解决国际海事法律冲突的补充作用。国际海事惯例较之国际海事公约的特点体现为内容上补充国际海事条约的不足,形成过程较之国际海事条约更为简单,法律适用较之国际海事条约更加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国际海事惯例与国际海事公约作为国际海商法的两大渊源,应当互相协作、相互渗透,形成有机统一的整体。 第三节是小结。这部分梳理了本文提出的几种条约冲突协调模式间的关系,尤其是条约冲突解决模式与条约冲突避免模式间的关系。 结论部分总结全文,对国际货物运输公约的发展现状进行反思,对国际海商法的发展进路和发展趋势提出新的研究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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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0
【分类号】:D996.19

【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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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石佩文;《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责任基础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1年

2 孙美鑫;目的港无人提货风险规避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1年

3 李晓丽;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之演变[D];吉林大学;2012年

4 燕大录;论海上货物运输法强制性规范的冲突与解决[D];复旦大学;2012年



本文编号:2210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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