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我国民商法制度若干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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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我国民商法制度若干问题的思考
[摘 要]民商法作为社会主义市场法律规范重要组成部分,其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重要作用,其不仅能维护市场交易秩序,还能保证市场交易安全,以促进市场经济有序发展。虽然我国民商法制度在一定条件下,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但是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其常会受一些因素的限制。文章主要从我国民商法制度概念、我国民商法制度中的问题、解决我国民法制度问题有效策略等方面,对我国民商法制度问题进行相应思考。
[关键词]我国;民商法制度;问题;思考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民商法制度中相关内容已经不能完全满足现代化市场经济发展需求。在这种情况下,就应该从市场经济出发,对民商法中不符合市场经济需求的相关制度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不断改善。如何解决民商法制度问题,更好地完善民商法制度,已经成为我国相关部门值得思考的事情。
一、我国民商法制度概念
民商法制度就是国家为了达到一定的经济目标和利益而行使的权力,其目标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发展民商活动并鼓励其进行公平竞争的一种法律制度。民商法作为国家法律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其在法律体系中一直处于主导地位,对国家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重要作用。民商法与经济法、社会法共同构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规范,其中民商法对市场交易活动有着直接规范作用,其不仅能规范市场交易活动中的财产关系,确保交易安全,还能规范市场交易活动中的行为,保证市场交易秩序。市场经济要想更好的发展,就必须依靠民商法作为其保障,就必须对民商法制度进行不断完善。
二、我国民商法制度中的问题
(一)民商法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就目前来看,我国民商法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还过于简单,存有大量空白,这也是目前我国民商法制度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正常情况下,在公布民事立法之前,都要通过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相关规定并由最高人民法院对其进行相应解释才能生效。然而,在现实中,常会出现司法解释过多问题,一旦出现司法解释过多问题,就会造成一些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的问题。司法解释有明显修改法律或是司法立法性质,常会影响民商法权威性。虽然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民商法律规范空白,但是并不能真正地填补民商法空白。如我国《民法通则》中没有物权通则这一条,也就未对物权方面的内容作出明确的规定。同样民商法中缺少相应的法律规范,会给法院审理带来一定困难,甚至会使人们的合法利益也得不到保证。
(二)民商法制度有待完善
一直以来,人们对法律的引导功能没有足够的认识,只是简单认为法律是经验的总结,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一种先实践、先改革,后进行立法制定的政治模式。在立法原则上一直强调法律“宜粗不宜细”这就使得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的原则性规范比较多且条文相对笼统,出现了随意性大、操作难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民商法制度功能的发挥及其权威性的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就应该对民商法制度进行不断地完善,以便更好地满足现实的需求。
(三)民商法行政化问题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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