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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论海商法学的建立与发展,海商法论文

发布时间:2017-02-09 16:34

  本文关键词:海商法和海事法的联系与区别——兼论海商法学的建立与发展,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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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和海事法的联系与区别——兼论海商法学的建立与发展

发布时间:2012-08-29 点击次数:次

     “海商”与“海事”:两个不应混淆的概念中国几千年“重农抑商”,忽视海上贸易的传承,缺乏“海商”、“海事”概念产生的土壤。应当说,随着清末西方列强的海上侵略活动,这两个外来词才进入中国人的视野,并被舶来成为商法的用语。但在当时是何人在何文献中,首先创造出“海商法”这一词汇,已无从考证。1913年的《商法海商法表解》,应属较早的以“海商法”命名的专著代表之一。追根溯源,“海商”与“海事”的词语起源,应当与两个英文词“maritime”和“admiralty”的翻译密切相关。从英文语源考察,“maritime”和“admiralty”略有不同。“admiralty”一词出现于英国的14世纪,最初用于海军将领的职衔,后来用于指代由海军机构演变而来的海事法院;“admiralty law”则指海事法院适用的,主要与航海和航运有关的法律。“maritime”一词出现得更早,泛指海上的或与海相关的一切事物;“maritime law”则指与海相关的一切法律。②在英语类国家,“maritime law”或“admiraltylaw”,均指调整海上运输关系的法律,即我们所说的海商法,也有人将“maritime and admiralty law”作为一个集合性的专门术语使用。伴随航运立法国际统一化的趋势,众多的国际公约不加区别地使用“maritime law”和“admiralty law”,使得两词含义逐渐趋同。正如加拿大学者威廉·台特雷所述,“如今在‘admiralty law’和‘maritime law’之间已经根本不可能明确地划分清楚其区别和界限了。这是因为它们已经分别在世界各国不同的时代里进化和发展了”。

     而在《牛津现代法律用语词典》中对“maritime”一词的解释,也标明“见admi-·35·法学杂志·2012年第6期海商法专题研究作参见余甬帆:《试探名词“海商法”之源》,载《中国海商法年刊》2007年第1期,第385-387页。[加]威廉·台特雷:《国际海商法》,张永坚等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页。[加]威廉·台特雷:《国际海商法》,张永坚等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页。海商法和海事法的联系与区别———兼论海商法学的建立与发展关正义李婉(大连海事大学辽宁大连116026)内容提要:文章从分析英文admiralty与maritime两词的语源和语义出发,讨论了中国法律框架下“海事”与“海商”的区别,厘清了海商法与海事法的关系,提出海商法体系的构建和完善主要是物权体系和债权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关键词:海事海商海商法海商法学“海商”与“海事”是海商法理论与实践中使用频率颇高的两个词,,作为一对词义相近,又相互包含与交叉的概念,在使用中有时难免模糊或者混淆。尤其是当这两个词与其他词组合成新词时,往往难以准确界定其内涵和外延。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人们对海商法内容和体系的理解,对海商法学科的完善和发展多有不利。因此,有必要对“海商”与“海事”进行概念分析,明确海商法与海事法的定位与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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