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商法论文 >

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9-04-16 08:43
【摘要】:鉴于小股东的利益在实践中容易受到大股东的侵害,各国公司法通过实体法和程序法,都在不断加强对小股东的特殊保护,这已成为现代公司法的一个重要趋势。在公司合并、分立、主要资产出售、章程修改等涉及公司重大变化的场合中,不能强迫少数异议股东继续留在结构及权利较其加入时均已作重大改变的公司实体中。少数异议股东得请求公司以公平价格购回其持有的股份,从而脱离公司实体,这就是法律赋予异议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论文从该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谈起,对制度的适用范围、行使要件等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对我国公司法中引进这一制度提出了一定的设想。 论文第一部分论述了该制度构建的理论基础和立法宗旨。目前对构建该制度存在期待权理论、公平对待理论、成本与效益理论、团体可分解理论等几种主要观点,论文对几种观点从其产生的基础及法理意义上进行了研究。期待权理论基础在于公司是以公司章程这一载体为中介,组合而成的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以及股东(公司)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对于该契约的全面实际履行,每一位股东均有期待的权利和利益。公平对待理论是以异议股东享有股份收买请求权为前提,来换取公司决议得以通过,从而在公司与股东之间求得平衡。成本与效益理论也是试图在公司发展与异议股东利益之间寻得平衡的一种理论,以较低的成本来获取公司与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团体可分解理论的核心观点为:尽管股份公司强调资合因素,但其本身也是特定股东为实现特定目的而组成的人合团体,股东构建该团体的意愿难免无法避免与之构建时发生境况和待遇的差别。在上述几种学说中,期待权理论是比较有影响力的学说,也更能表明我国立法设立这一制度的立法宗旨。 论文第二部分对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的适用的公司范围、股东范围、适用事项范围进行了研究。通过比较研究,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股份公司或是有限公司,该制度都可不受限制的加以适用,同股票 WP=45 的流动性无关,也与公司是资合还是人合关系不大。作为公司登记持有股票或股份之人,其登记持有者的地位必须持续到公司重大决议付诸行动之日。如果某一股东在对公司重大决议投票之日是登记股东,但在重大决议实施之日已丧失了该种地位,则该股东也不能享有股份收买请求权。股份收买请求权不是针对股东对任何事项的异议而设定的,其必须是在公司重大事项或重大变化发生的场合下。倘若允许股东对任何决议都可因反对而向公司行使股份收买请求权,则会导致权利的滥用,从而破坏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重大事项应包括公司合并与分立,公司章程变更,重要资产转让、出租和置换,公司性质的转换等情形。 论文第三部分对请求权的行使要件作了深入探讨。异议股东在公司作出重大事项或发生重大变化时,虽然享有要求公司以公平价格购买其股份的权利,但权利的行使还要履行严格的程序。只有严格按既定的程序来操作,才既能使异议股东的权利得以顺利实现,不至于被某些股东加以滥用,又能有效地维护公司既存的利益,使公司的重大决议得以付诸实施。应遵循的要件包括公司提前告知股东提起异议的权利、股东书面作出反对之意思表示、股东出席股东大会表明态度、书面提出支付要求并交存股票证书、支付收买价款和处分收买股份。有权提出股份收买请求权的异议股东与提前作出反对意思表示以及在股东会决议时行动的异议股东应具有同一性,即在提前反对、股东会决议时表态和收买请求三个阶段中无变化的同一股东方可提出收买请求。收买请求权作为股东自益权的一种,其行使与否完全取决于异议股东自己,因而产生的后果也由异议股东自己来承担。 论文第四部分对请求权的评估机制作了研究。提出评估的主体,从各国立法体例看,主要包括公司和异议股东。在特定情况下,法院亦可依自由裁量权以一定的方法确定估价事项。各国对评估的立法模式规定不一,有以协议确定收买价格,有以会计专家确定价格,有以法院确定收买价格。研究认为,确定异议股东股份收买的价格应以公司与股东充分协商为前提,但司法估价也应作为保护异议股东的一道屏障。对于估价的方法,可综合采用市场 WP=46 价值法、净资产价值法、收益价值法。 股份收买请求权作为异议股东的一项法定权利,其行使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只有在法定条件下,异议股东才能行使该权利。若异议股东未遵守法定要件,则可能导致股份收买请求权的失效。论文第五部分从效率与公平的角度对请求权的使用进行了论述,对请求权进行约束目的是为了维持公司的经营稳定性,保护经济资源不被浪费以及对异议股东的退出机制起到很好的协调。 论文的最后对我国构建该制度进行了思考。我国公司法未对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加以规定,只是在规范性文件中有零星叙述,,立法层次较低,规定内容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借鉴国外公司法对这一制度的规定,考虑设立该制度的本意,作者对我国构建该制度提出了几点立法建议,以期能引起立法者对这一问题的再思考。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4
【分类号】:D912.29

【引证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3条

1 姜琴;论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D];苏州大学;2010年

2 吴俐霖;论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在中国的构建[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7年

3 谢东炜;论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D];中国政法大学;2010年



本文编号:2458639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sflw/2458639.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0779f***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