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和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发布时间:2019-04-20 11:17
【摘要】: 本论文的目的 保险合同首要原则是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双方都必须遵守这个原则,也就是说保险合同双方应切实履行各自的义务,即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和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因为这关系着维护投保人和保险人合法权益,关系到保险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问题。在整个社会呼唤诚信的今天,有必要讨论这个社会注目的热点问题。 研究方法 本书以法理学方法与部门法问题相结合,在广泛深入归纳分析国内外相关问题的资料的基础上,对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系统的、多角度的研究,并获得若干具有创造性的研究结论。 本文首先从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入手,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说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及中国法学学者们对此问题的看法,得出作者的观点。在研究《保险法》中关于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和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规定,进一步研究了《海商法》这方面规定的特殊性,参考了相关作品的论述,采用案例分析的方法得出作者的观点。 成果 成果一、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内涵,至少应当从价值形态、规范形态和事实形态以下三个方面予以揭示。 成果二、保险合同对当事人诚实信用的要求,要比一般民事活动更为严格。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合同履行的整个期间也都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此项原则将贯穿于保险合同始终。 成果三、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要求绝对诚实信守的合同,保险人在接受风险和确定保费及条件前,对被保险人提供事实的精确性或充分性,,往往无法采取切实可行的方法加以核实,因此,这就要求与其签订合同的人具有最高的诚实信守程度。 成果四、告知是以口头或书面,明示或默示的方式,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就合同签订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告知要成为合同条款必须以书面载入合同,作为一个担保或条件。 如果被保险人告知不真实或引人误解的,这个事实是保险人赖以按某一费率签订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可在任何时候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为理由解除合同或拒绝支付保险金。 成果五、“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 WP=3 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笔者认为在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问题上应对保险公司作严格要求,即保险公司的说明应足以引起投保人的重视,至少应该让投保人明白保险公司承保哪些危险,不承保哪些危险;投保人有哪些义务,如果违反义务有什么法律后果等。 成果六、在国内保险业迅速发展的同时,不要忽视目前保险市场存在的寿险营销误导和理赔服务不及时等问题,要呼唤诚信服务,提高全行业素质水平。目前,针对市场出现的一些问题,中国保监会一方面组织修改相关法规政策,另一方面组织监管部门深入开展保险市场整顿工作。相信通过上述措施,今后保险市场秩序将向着规范化方向发展。 结论 合同法是市场经济中调整平等主体间交换关系的最为重要的法律;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作用在当代呈不断加强的趋势,以至占据了主导的地位,成为统帅合同法乃至整个民法领域的“帝王条款”。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成为当今世界具有特殊意义的法律问题。 保险领域从世界到自身,理论上包含在合同法范围内,就向一座矿山,充满着陷阱,根据通常字义来解释合同可能事与愿违。 法院已认识到保险对大多数人和生意来讲在经济计划中占据重要地位的一个因素。若允许保险业不受约束地卖产品和提供服务,追求利润的动机是一个企业经营产品的特性,偏离稳定的经济将引发大面积灾难。保险法的一个因素是法官审理案件凭此保护被保险人弱势群体对抗强大的保险公司。对模糊语言的解释对抗保单制订者,对格式条款的限制有利于满足被保险人的愿望。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3
【分类号】:D913;D912.28
本文编号:2461556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3
【分类号】:D913;D912.28
【引证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3条
1 沐兰琼;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研究[D];安徽大学;2007年
2 孙慧;海上保险中的如实告知义务[D];上海海事大学;2007年
3 朱艳;保险人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问题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0年
本文编号:2461556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sflw/24615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