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与相关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9-12-05 02:14
【摘要】:违约责任作为保障债权实现和债务履行的重要措施,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所应承担的赔偿损害、支付违约金等责任。我国《民法通则》在第六章“民事责任”中包含了两种责任形式,即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可见,违约责任不仅是合同法中一项最重要的制度,而且也是我国民事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事责任的认定,必须遵循一定的归责原则。违约责任中的归责,是指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而确定违约责任成立的法律原则。这种法律原则,又必须依附于人们对因违约行为所导致的事实后果应否由违反合同的债务人承担的判断过程,因此标准的确定就显得极其重要了。 学术界就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曾展开过激烈的讨论,但在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方面,则探讨不够深入。归责原则在违约责任制度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它决定着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决定着举证责任的内容,继而决定着赔偿责任的范围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因此,从整个合同法的角度看,归责原则对于合同法的进步起了促进作用。它使合同法及时地担负起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填补受害人损失的重任,既促进了合同法的逐步完善,又推动了经济的发展。基于此,本人欲在这个领域作一探索,自感学识浅显,且有力不从心之感,故且作为对自己三年研究生学习和十年法律实践的一次总结和理论探索的一次尝试。 WP=4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之所以未受到学者的高度重视,其主要原因是,大多学者认为两大法系均采用了单一的归责原则,即大陆法系采用过错责任原则,英美法系采用严格责任原则(或无过错原则)。但从各国特别是欧美诸国合同法的发展趋势看,交易的多样性,违约发生的原因及违约所致的后果的复杂性,都导致归责任原则的多元化和两在法系在实效上的不断趋同性。我国新修订的统一合同法,在专家立法方面首开先河,吸取了两大法系的精华,确定了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并存的双轨制归责原则,既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际,也顺应世界民商法发展的潮流并与国际相通,具有更加合理、实务的特点。但由于缺乏深厚的法律本土资源,立法的基础性问题研究远远不及一部法律的出台,由此推及司法实践,其急功近利及拿来主义的痕迹就非常明显。 本文的结构及研究方法是:第一部分是总论,介绍归责原则的立法基础;第二部分是比较法,对两大法系的违约责任制度的归责原则进行梳理;第三部分,结合我国合同法的发展历程,审视我国合同法归责任原则的现状,反思长处与缺陷;第四部分,从归责原则的作用入手,对与归责任原则相关的一些问题,如“归责事由”“免责事由”“损害赔偿范围的确立”,结合统一合同法的规定作逐一分析,为进一步完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提供理论依据。同时,鉴于违约责任制度是一个系统工程,本文还将论及过错、过错推定以及损害赔偿规则等等。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学院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1
【分类号】:D913
本文编号:2569867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学院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1
【分类号】:D913
【引证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1条
1 鲁晓红;违约归责原则比较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07年
,本文编号:2569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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