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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证人追偿权研究

发布时间:2020-07-01 00:20
【摘要】: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促进着担保制度的发展,如何在所有权通过债的转换模式下实现对信用的保障?如何在资源稀缺的情况下实现物的多重利用?这必然成为人们关注的重心。所以,担保制度不仅在近代真正得以确立,而且还以前所未有的的方式扩展了自身容量①。 立法之所以要为债权提供强有力的法律规定,是由其自身性质决定的。从债权的性质和效力来看,债权有被担保的必要。债权是一种请求权,相对于绝对权而言,其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财产和人身,不能形成现实的直接的对他人标的物的管领和控制,只有依靠发动对他人的请求才能实现。保证的实质是增加了可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的总量——除债务人的财产之外,又加入了保证人(第三人)的财产。为了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丰富财产流转关系,债法发挥更大的作用,凸显“保障债权”的立法宗旨,各国民法均规定了债权的担保制度,确立了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多种形式,并成为民商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制度②。 保证人追偿权是近年来我国民法领域研究的热点问题。保证人追偿权在概念、性质、实现途径、追偿范围、多重追偿情形下的清偿原则等理论问题上仍然存在着很多缺陷和不足,至今没有形成完整系统的理论体系,实践中保证人追偿权利的价值和功能得不到充分发挥。综观我国民事立法和学理界的研究,关于保证人追偿权的性质没有一个统一而明确的界定,对保证人追偿权形态的类型化分析不完善,对保证人追偿权追偿的范围、实现的途径、多重追偿情形的出现等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关于保证人追偿权的法律适用没有统一标准,未能对司法实践予以积极的指导。故而,文章从保证人追偿权的中外规定、内涵的界定、追偿的范围、诉讼时效的限制、制度缺陷及其完善等方面对保证人追偿权进行了全面和系统的论述和探讨,以期通过本文,对保证人追偿权有一个更深刻的理解,并期望对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学位授予单位】:郑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23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4条

1 陈月红;;论担保人的追偿权与代位权[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03期

2 高圣平;;混合共同担保之研究——以我国《物权法》第176条为分析对象[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8年02期

3 程啸;王静;;论保证人追偿权与代位权之区分及其意义[J];法学家;2007年02期

4 武俐;;谈保证合同中保证人的权利[J];中共合肥市委党校学报;2002年03期



本文编号:2736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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