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水路旅客运输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10-09 06:19
在海商法领域内,学者们主要致力于对货物运输及其相关法律制度的学术研究,但是同时我们也不能忽略对于旅客运输法律问题的研究,因为旅客运输直接关系到旅客的人身安全,重要性不言而喻。本文对包括国际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和、国内沿海旅客运输合同、内河旅客运输合同和国内其他航行水域内旅客运输合同在内的国内水路旅客运输合同进行了比较和研究。通过比较可以发现,上述不同水域中旅客运输合同既有共性又有所区别。旅客合同的成立、生效、解除以及无效,在水路旅客运输中港站经营人的法律地位是各种旅客运输合同的共性,但是在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强制保险义务等问题上,不同水域的承运人承担着不同的责任和义务,本文希望通过对上述共性和个性的分析,同时结合国际上对于旅客运输立法发展趋势的最新变化,尤其是《雅典公约》的最新修订,探讨出更适应我国旅客运输发展现状的立法方式,以期达到承运人和旅客权利义务的平衡,既保护旅客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又能够保护承运人从事旅客运输的积极性。同时,本文还涉及了旅客多式联运的问题,虽然火车轮渡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了,但是在我国还是新生事物,我国在火车轮渡的技术上已经成熟并进入进一步发展阶段,但是在法律领域内的研究还很少,即使是国外,对于火车轮渡的法律研究也并不多见,甚至几乎是空白。本文对旅客多式联运合同只进行了浅薄的研究,希望能够抛砖引玉,引起学者们对于这一边缘问题的注意。
【学位单位】:大连海事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06
【中图分类】:D923.6;D922.296
【文章目录】:
引言
第1章 国内水路旅客运输合同概述
1.1 国内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的概念、标的和特征
1.1.1 国内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的概念
1.1.2 标的
1.1.3 特征
1.2 客票
1.3 行李
1.4 我国对国内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的立法状况
第2章 国内水路客运合同的成立、生效、解除和无效
2.1 国内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的成立
2.1.1 国内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的订立与成立
2.1.2 国内水路旅客运输合同成立的时间
2.2 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的生效
2.2.1 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的生效及其要件
2.2.2 国内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生效的时间
2.3 国内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的解除
2.3.1 合同的解除
2.3.2 水路旅客运输合同解除的几种情况
2.4 水路旅客运输合同条款的无效
第3章 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及其行李灭失损坏的赔偿责任
3.1 承运人对旅客及其行李的运送期间和责任期间
3.1.1 旅客及其自带行李的运送期间
3.1.2 非自带行李的运送期间
3.1.3 运送期间与责任期间
3.1.4 延伸服务中的运送期间和责任期间
3.2 承运人对旅客及其行李的赔偿责任基础
3.2.1 我国法律对责任基础的规定
3.2.2 《2002年雅典公约》对责任基础的规定
3.2.3 关于是否应当修改我国水路旅客运输责任基础的讨论
3.2.4 承运人的责任竟合
3.2.5 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的精神损害赔偿
3.3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
3.3.1 我国沿海和江海直达旅客运输合同的赔偿责任限制
3.3.2 内河、湖泊以及其他可航水域的赔偿责任限制
3.4 承运人责任限制权利的丧失
第4章 承运人责任保险或取得财务担保的义务
4.1 增加该义务的原因
4.1.1 建立沿海和江海直达旅客运输强制保险制度的原因
4.1.2 增加国内水路旅客运输强制保险义务的必要性
4.2 承运人强制保险责任保险义务的由来
4.2.1 《1969CLC》及其他公约的规定
4.2.2 《2002年雅典公约》的规定
4.2.3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4.2.4 我国学者的有关观点
4.3 承运人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内容
4.3.1 责任保险的涵义
4.3.2 保险标的
4.3.3 保险人
4.3.4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4.3.5 保险数额
4.3.6 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
4.3.7 保险人的抗辩
4.4 责任保险与财务担保
第5章 水路旅客运输合同中港口经营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5.1 旅客运输合同中港口经营人的范畴
5.2 港口经营人在水路旅客运输合同履行中的法律地位
5.2.1 有关货物运输中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的学说
5.2.2 旅客运输中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
5.2.3 客运站是延伸运输中的区段经营人
5.3 客运站对旅客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责任制度
5.3.1 客运站对旅客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承担过错责任
5.3.2 客运站对旅客人身及其行李的责任期间
5.3.3 客运站有权享受承运人的责任限制
5.4 客运站的一般安全保障义务
5.4.1 客运站一般安全保障义务的含义
5.4.2 客运站违反一般安全保障义务的赔偿责任
5.5 搬运工人是旅客的受雇人
第6章 国内旅客多式联运合同
6.1 火车轮渡的发展现状
6.2 火车轮渡客运合同的法律性质
6.3 旅客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
第7章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
致谢
研究生履历
本文编号:2833335
【学位单位】:大连海事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06
【中图分类】:D923.6;D922.296
【文章目录】:
引言
第1章 国内水路旅客运输合同概述
1.1 国内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的概念、标的和特征
1.1.1 国内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的概念
1.1.2 标的
1.1.3 特征
1.2 客票
1.3 行李
1.4 我国对国内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的立法状况
第2章 国内水路客运合同的成立、生效、解除和无效
2.1 国内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的成立
2.1.1 国内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的订立与成立
2.1.2 国内水路旅客运输合同成立的时间
2.2 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的生效
2.2.1 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的生效及其要件
2.2.2 国内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生效的时间
2.3 国内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的解除
2.3.1 合同的解除
2.3.2 水路旅客运输合同解除的几种情况
2.4 水路旅客运输合同条款的无效
第3章 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及其行李灭失损坏的赔偿责任
3.1 承运人对旅客及其行李的运送期间和责任期间
3.1.1 旅客及其自带行李的运送期间
3.1.2 非自带行李的运送期间
3.1.3 运送期间与责任期间
3.1.4 延伸服务中的运送期间和责任期间
3.2 承运人对旅客及其行李的赔偿责任基础
3.2.1 我国法律对责任基础的规定
3.2.2 《2002年雅典公约》对责任基础的规定
3.2.3 关于是否应当修改我国水路旅客运输责任基础的讨论
3.2.4 承运人的责任竟合
3.2.5 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的精神损害赔偿
3.3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
3.3.1 我国沿海和江海直达旅客运输合同的赔偿责任限制
3.3.2 内河、湖泊以及其他可航水域的赔偿责任限制
3.4 承运人责任限制权利的丧失
第4章 承运人责任保险或取得财务担保的义务
4.1 增加该义务的原因
4.1.1 建立沿海和江海直达旅客运输强制保险制度的原因
4.1.2 增加国内水路旅客运输强制保险义务的必要性
4.2 承运人强制保险责任保险义务的由来
4.2.1 《1969CLC》及其他公约的规定
4.2.2 《2002年雅典公约》的规定
4.2.3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4.2.4 我国学者的有关观点
4.3 承运人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内容
4.3.1 责任保险的涵义
4.3.2 保险标的
4.3.3 保险人
4.3.4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4.3.5 保险数额
4.3.6 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
4.3.7 保险人的抗辩
4.4 责任保险与财务担保
第5章 水路旅客运输合同中港口经营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5.1 旅客运输合同中港口经营人的范畴
5.2 港口经营人在水路旅客运输合同履行中的法律地位
5.2.1 有关货物运输中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的学说
5.2.2 旅客运输中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
5.2.3 客运站是延伸运输中的区段经营人
5.3 客运站对旅客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责任制度
5.3.1 客运站对旅客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承担过错责任
5.3.2 客运站对旅客人身及其行李的责任期间
5.3.3 客运站有权享受承运人的责任限制
5.4 客运站的一般安全保障义务
5.4.1 客运站一般安全保障义务的含义
5.4.2 客运站违反一般安全保障义务的赔偿责任
5.5 搬运工人是旅客的受雇人
第6章 国内旅客多式联运合同
6.1 火车轮渡的发展现状
6.2 火车轮渡客运合同的法律性质
6.3 旅客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
第7章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
致谢
研究生履历
【引证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条
1 丁海芹;丁海燕;;论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制——以我国水路旅客运输为视角[J];中国水运(学术版);2007年08期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1条
1 任士光;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2012年
本文编号:2833335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sflw/28333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