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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有立法下商事行为和民事行为的区分

发布时间:2021-04-11 14:02
  我国学术界一直将"民商合一"作为重要理论之一,"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这样一种说法几乎成了学界的经典学说。但商事行为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并且从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上看,商事行为同商事主体密切相连,商法逐渐从民法中脱离出来形成单独的立法。因此,我们应该从商事行为的概念、特征以及与民事行为的联系和区别等方向来真正理解其本质,并根据私法的概念和原则构建这一制度。 

【文章来源】: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35(04)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商事行为与民事行为概述
    (一) 商事行为
    (二) 民事行为
二、商事行为与民事行为的联系
    (一) 商事行为与民事行为都属于私法调整的范围
    (二) 商事行为和民事行为都必须具有主体资格
    (三) 商事行为与民事行为都以意思表示为成立要素
    (四) 商事行为和民事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断标准都是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合法
三、商事行为与民事行为的区分
    (一) 商事行为与民事行为的形式不同
    (二) 在特定的制度下商事行为与民事行为不同
    (三) 商事行为与民事行为形式要件不同
    (四) 意思表示在商事行为和民事行为地位不同
    (五) 商事行为违法与民法行为违法的后果不同
    (六) 商事行为与民事行为之间不同的瑕疵处理模式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民法典编纂中商事主体立法定位的路径选择[J]. 肖海军.  中国法学. 2016(04)
[2]商行为特征的法理分析[J]. 于新循.  河北法学. 2005(02)
[3]商法的困惑与思考[J]. 赵旭东.  政法论坛. 2002(01)



本文编号:3131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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