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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法中加重责任理念的独立价值——以民、商事责任的兼容和不兼容性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1-07-21 16:09
  民、商事责任的兼容和不兼容性决定了加重责任理念在商法体系中的独立价值。首先,民、商立法例的理性选择是民事基本责任和商事特殊责任划分的理论基础。其次,民、商法适应经济关系的差异和价值取向的不同是商事责任独立价值的根本缘由。民法适应简单经济关系,以公平优先为价值理念;商法适应高级形态的商品经济,主张效益优先的同时并不否定公平原则。对加重责任理念进行的立法构想,包括商事主体责任之加重、意思自治限度之扩张及行为解释之严格。 

【文章来源】: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8,32(02)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民、商事责任的属性划分:基于民、商立法例的理性选择
二、商事加重责任理念的独立价值:基于与民事责任价值的比较
    (一) 民、商法所适应社会经济之差异
        1. 民法:调整商品经济的基本法
        2. 商法:规制高级商品经济的必要规范
    (二) 民、商法价值理念取向之差异
        1. 公平优先是民法基本理念
        2. 商法效益优先并不否认公平
三、商法加重责任理念的立法构想
    (一) 商事主体责任设定之加重:以表见代理判断标准为例
    (二) 意思自治限度之扩张:以商事合同违约金条款为例
    (三) 行为解释之严格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民法典的编纂与商事立法[J]. 赵旭东.  中国法学. 2016(04)
[2]表见代理构成中的本人归责性要件——方法论角度的再思考[J]. 叶金强.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0(05)
[3]论商法的体系化[J]. 张辉,叶林.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04(05)
[4]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J]. 翟继光.  当代法学. 2004(04)



本文编号:3295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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