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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视阈下农用地休养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构建

发布时间:2021-10-26 20:59
  在民法看来,农用地休耕休养生态补偿是国家作为全体受益人代表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订立的契约。这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首先应建立在尊重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用益物权的基础上,依据合同法基本原则合理设置契约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基于合同法自愿原则,农用地休耕休养生态补偿法律关系一般应以自愿与双向选择模式成立,但不排除特定情况下强制缔约的可能;基于合同法等价有偿原则,农用地休耕生态补偿应确立以收益损失为基础、兼顾生态环境效益的复合式补偿标准和多种类型的补偿方式,并通过立法将其规范化,以实现农用地休耕生态补偿的有序开展,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文章来源】:湖北社会科学. 2018,(0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物权与契约——农用地休养生态补偿的理论前提
    (一) 私权保护——农用地休耕利益引导方式的理论基础。
    (二)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农用地休耕补偿法律关系中的应然权利主体。
    (三) 契约自由与社会本位——农用地休耕法律关系的产生。
二、契约法律关系——农用地休耕休养生态补偿的模式选择
    (一) 契约双方主体——农用地休耕补偿权利义务之所属。
    (二) 契约具体形式——域外法的考察与我国的应然选择。
三、等价有偿——契约关系的必然结果
    (一) 有偿——如何偿付?
    (二) 等价——如何定价?
四、法治化——物权保护与契约规范的应然要求
    (一) 依法行政的前提是法律授权和规制。
    (二) 目标多元要求科学立法。
    (三) 整体推进要求协调立法。



本文编号:3460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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