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本科阶段民商法教学的课程设置安排
发布时间:2022-01-15 07:34
由于民商法基本原理对于其他部门法的展开具有指引作用,高校本科阶段民商法课程的开设时间应当早于其他部门法。在具体教学体例安排上,民法应当采取统一的讲授模式,商法可采分散的讲授模式。但应当增加商事部门法中必修课的数量。
【文章来源】:法制博览. 2018,(20)
【文章页数】:1 页
【文章目录】:
一、民商法教学的特点
(一) 民商法教学在法学教学中的基础性地位
(二) 民商法内容的广泛性
二、民商法教学的体例安排
(一) 授课时间安排
(二) 课程的讲授体例
(三) 必须课与选修课的协调
三、结语
本文编号:3590191
【文章来源】:法制博览. 2018,(20)
【文章页数】:1 页
【文章目录】:
一、民商法教学的特点
(一) 民商法教学在法学教学中的基础性地位
(二) 民商法内容的广泛性
二、民商法教学的体例安排
(一) 授课时间安排
(二) 课程的讲授体例
(三) 必须课与选修课的协调
三、结语
本文编号:359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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