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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区试行沿海捎带的法律困境与突破

发布时间:2022-02-18 12:11
  在自贸区建设中,允许中资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从事沿海捎带业务是航运市场开放的重要举措之一。沿海捎带业务政策是一把双刃剑,对其试点和推广应保持谨慎态度,对该政策所引发的法律问题应提前研判。自贸区试行沿海捎带不可避免地会带来航运市场主体的平等保护、海事司法中的人际法律冲突、沿海捎带政策与海商法的规定冲突等问题,进而影响我国开放航运市场及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构。我国依据对等原则放开沿海捎带,虽符合我国的入世承诺及国际通行做法,但对未能享受该政策优惠的企业针对交通主管部门的行政诉讼亦应提前加以研判。针对沿海捎带案件所引发的海事人际法律冲突问题,应避免分段适用所产生的混乱,统一适用海商法的相关法律规定,适用不完全过失责任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等制度。针对沿海捎带政策与海商法规定的冲突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依据立法法第十三条授权在自贸区内暂时调整适用海商法第四条的规定,从而在法治框架内引入沿海捎带业务政策。 

【文章来源】:人民司法(应用). 2018,(10)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沿海捎带业务政策的基本情况
二、沿海捎带在推行中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
    困境一:航运市场主体的平等保护问题
    困境二:海事司法中的人际法律冲突问题
    困境三:沿海捎带政策与海商法的冲突问题
三、突破法律困境的有效路径
    路径一:提前应对涉沿海捎带业务准入的相关诉讼
    路径二:统一沿海捎带案件的海事司法适用
    路径三:在自贸区内申请暂时调整适用海商法第四条
        1. 申请主体。
        2. 授权范围。
        3. 立法程序。
        4. 压力测试。
        5. 监督机制。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中国(上海)自贸区实施沿海捎带业务政策之法律解读[J]. 马得懿.  上海经济研究. 2014(10)
[2]“双轨制”与海事人际法律冲突[J]. 周新.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4(01)
[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与立法和行政法治——以全国人大常委会“调整法律实施”为切入点[J]. 徐亚文,刘洪彬.  江西社会科学. 2014(01)
[4]“国际班轮沿海捎带重箱”政策动议刍议(上)[J]. 林春辉,廖一帆.  水运管理. 2004(08)



本文编号:36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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