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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商主体的地位与范畴:以资管计划为例的讨论

发布时间:2022-08-11 12:24
  从立法、司法和历史发展的角度看,商主体都应享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构成要件应以营业要件和名义要件为主,包括商个人与商组织两大类,而商组织又可分为典型商主体、特殊商主体与临时性商主体三类。以资管计划为代表的金融创新类资产管理项目因缺乏主体资格在实务中面临着尴尬局面,建议借鉴域外商事信托的发展经验,将其纳入特殊商主体范围。此外,特殊商主体制度还可用于发展商事信托、弥补制度漏洞。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商主体的法律地位与构成要件
    (一) 商主体与民事主体区分的必要性
    (二) 商主体独立法律地位的历史根源
    (三) 商主体的构成要件
    (四) 我国商主体的主要类型
三、特殊商主体存在的必要性———以资管计划为例
    (一) 资管计划的发展现状及其法律地位困境
    (二) 域外经验的借鉴
四、我国的制度构想
    1.资产管理计划
    2.商事信托
    3.其他类型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结构化资管计划的私法规制——以“宝万之争”为例[J]. 叶名怡.  法学. 2018(03)
[2]企业并购中的资管计划——以SPV为中心的法律分析框架[J]. 刘燕,楼建波.  清华法学. 2016(06)
[3]以商事信托法路径审视日本信托法制[J]. 神田秀树,杨林凯.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6(04)
[4]主体制度民商合一的中国路径[J]. 汪青松.  法学研究. 2016(02)
[5]论商事主体的民法定位[J]. 王艳华.  中国商法年刊. 2015(00)
[6]信托受益权法律性质新解——“剩余索取权理论”的引入[J]. 赵廉慧.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5(05)
[7]商事主体制度建构的理性逻辑及其一般规则[J]. 汪青松.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5(02)
[8]论我国资产证券化中的特殊目的载体[J]. 张国平.  江海学刊. 2013(06)
[9]论商业信托法律主体地位的确定[J]. 于朝印.  现代法学. 2011(05)
[10]商事信托之商主体地位研究[J]. 陈雪萍.  法商研究. 2010(06)



本文编号:3674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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