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与商法通则对完善市场法制的分工:中心化与去中心化
发布时间:2023-03-21 13:42
当前民法典编纂对完善市场法律制度的意义,应侧重于通过市民社会的全局性法制保障,创造市场经济秩序所依赖的宏观法制环境与通用性技术条件。而通过制定商法通则致力于恢复亚社会多元自治性法源特征,为市场经济实践潜移默化、价值多元的商事自治规则、商事习惯与判例,乃至是商事合同转化为司法裁判依据与说理依据形成开辟道路。同时在商主体、商行为、商事权利与商人自治组织等制度关键点上形成引导未来商法体系全面完善的标志性、示范性规则。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民法典的“市民法”表达侧重
二、法典化对完善市场法制的功能局限
(一)法典化背景下商人法的衰落
(二)民法典在完善市场法制方面的功能局限
(三)“解法典化”
三、民法典对完善市场法制的功能厘定
(一)提炼用于划分公、私法边界的基本原则与一般条款
(二)侧重规定弱自治性规则体系
四、商法通则对完善市场法制的功能厘定
(一)主导多元法源特性的渐进恢复
(二)形成指引市场法制完善的示范法
1. 商主体制度
2. 作为商主体辅助性制度的商行为制度
3. 商事权利结构与营业财产制度
4. 商人自治组织
结语
本文编号:3767014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民法典的“市民法”表达侧重
二、法典化对完善市场法制的功能局限
(一)法典化背景下商人法的衰落
(二)民法典在完善市场法制方面的功能局限
(三)“解法典化”
三、民法典对完善市场法制的功能厘定
(一)提炼用于划分公、私法边界的基本原则与一般条款
(二)侧重规定弱自治性规则体系
四、商法通则对完善市场法制的功能厘定
(一)主导多元法源特性的渐进恢复
(二)形成指引市场法制完善的示范法
1. 商主体制度
2. 作为商主体辅助性制度的商行为制度
3. 商事权利结构与营业财产制度
4. 商人自治组织
结语
本文编号:3767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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