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海商法》若干规定的缺陷及其修改
发布时间:2017-05-21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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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海商法》实施十四年的实践证明,该法总体上是成功的。但是,随着我国加入WTO,国际贸易和海上运输迅速的发展,《海商法》在实施中暴露出很多不足。因此,有必要遵循科学性、适时性和法制统一性等立法的基本原则,对《海商法》及时进行修改。笔者认为,应当认真总结《海商法》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从目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海上和与海相通的内陆水域的运输和经济贸易的现实和发展对法律的需要出发,参照和借鉴其他民商立法、国际海事条约、民间规则和合同格式,以及国外先进的立法例,吸收海商法理论研究成果,并考虑国际海事立法的发展趋势,在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规定,迟延交付的规定,海上货物留置权的规定,托运人变更解除合同权利的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规定等几个方面修改现行《海商法》。
【关键词】:油污损害 迟延交付 海上货物留置权 解除合同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6
【分类号】:D922.294
【目录】:
- 引言6-8
- 第一章 《海商法》关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规定8-21
- 第一节 关于船舶碰撞导致油污损害责任的承担问题8-15
- 第二节 关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范围的认定问题15-18
- 第三节 清污费用的清偿问题18-21
- 第二章《海商法》关于迟延交付的规定21-33
- 第一节 迟延交付的概念22-24
- 第二节 迟延交付的救济形式24-25
- 第三节 迟延交付损害赔偿范围25-26
- 第四节 货物灭失的认定26-30
- 第五节 未明确约定交付时间时请求人可否认为货物灭失30-33
- 第三章《海商法》关于海上货物留置权的规定33-41
- 第一节 货物不属债务人所有,也可以对其行使留置权34-39
- 第二节 紧急留置权制度39-41
- 第四章《海商法》关于托运人变更解除合同权利的规定41-52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41-44
- 第二节 对托运人单方变更解除权的具体分析44-52
- 第五章 《海商法》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规定52-62
- 第一节 "责任人范围"和举证责任的主体52-54
- 第二节 无船承运人能否成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主体54-62
- 结论62-64
- 注释64-69
- 参考文献69-71
- 论文摘要(中文)71-75
- 论文摘要(英文)75-78
- 后记78-79
- 导师及作者简介79
【引证文献】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2条
1 陈志荣;论我国《海商法》承运人责任基础的修改[D];吉林大学;2011年
2 贾兰英;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纯经济损失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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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84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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