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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海上保险法与一般保险法之协调

发布时间:2017-05-23 08:13

  本文关键词:论中国海上保险法与一般保险法之协调,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海上保险法和其他保险法律之间是否应该协调,就我国现行保险立法体例来说,答案应是肯定的。我国关于海上保险的规定集中体现于《海商法》(第十二章),《保险法》并未排除对海上保险的适用,因此两者之间,《海商法》为海上保险的特别法而《保险法》则构成一般法。由于我国保险立法背景使然,两法之间内容存在必要的差异之外,重复、冲突现象较为明显,有些差异则不尽合理,尤其《保险法》二次修订后,作为特别法的《海商法》如何与一般法《保险法》衔接和协调,该项研究在我国启动《海商法》修改前显得尤为必要。从世界范围来看,海上保险法历来强调其独特性品格,与其他保险立法的协调并不被重视,然新近的发展表明,传统海上保险法的一些独特制度及规则正在发生一定改变,普通保险法领域发生的变革正影响着海上保险法的发展,这一发展动态为笔者研究海上保险特别法和一般保险法之间合理性差异的区间以及规则统一的向度提供了新的注解。本文以我国规范海上保险的特别法《海商法》和规范所有保险类型的一般法《保险法》为研究对象,采用比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体系化方法,探讨我国海上保险立法与一般保险立法之间应否协调、能否协调等理论问题,并在分析具体保险制度的基本原理以及考察国外保险相关立法的发展动向基础之上,提出我国海上保险立法的完善建议以及海上保险立法和一般保险立法适度协调的建议。除引言和结论外,本文共分五章,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主要考察我国海上保险立法和一般保险立法的法律文本。通过对特别法《海商法》(第十二章海上保险合同)和一般法《保险法》(主要是第二章保险合同)所有条文的比较,发现两法有关内容分工有合理之处,亦同时存在规范重叠、规范冲突、规范裂隙等问题,藉以指出两法协调的必要性。 第二章研究我国海上保险法和一般保险法协调的基本理论。首先,从立法学原理和我国保险立法背景角度分析我国海上保险立法和一般保险立法各种现象的成因;其次,通过对特别法和一般法立法应遵循的体系化方法的分析,指出其对协调我国海上保险法和一般保险法的指导意义;第三,通过对海上保险和一般保险(主要是财产保险)若干共性的分析以探讨两法立法协调的可能性,为两法具体制度和规则的协调奠定理论基础。 第三章研究《海商法》和《保险法》共有但存在明显差异的一些制度,阐述两法之间的差异是否合理,从立法目的论证其统一协调的理论根据,并就具体规则的协调提出建议:其中,保险告知义务制度,《海商法》较《保险法》规定严苛,就保险告知的方式以及违反保险告知的法律后果的设定上,《海商法》应作出适当修正以平衡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的利益;代位求偿和重复保险均为派生于保险补偿原则的具体制度,与海上保险的特殊性无涉,两法就此的规定应予统一。 第四章则从功能比较的角度,对特别法《海商法》的保证制度和一般法《保险法》的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制度进行研究。鉴于两法所采取的解决保险期间风险控制机制的法律路径并不相同,本章通过对保证制度在其他国家面临的挑战及发展趋势、保证制度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制度的具体比较以及与我国法律文化的契合度等角度的分析,对我国保险立法就此两项制度的取舍进行论证,并对经取舍后统一的制度如何适用于海上保险法领域的具体问题展开论述。 第五章针对特别法《海商法》未规定而一般法《保险法》作出规定的制度和规则,主要选取保险利益制度、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保险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等,分析这些存于一般法的制度其是否能适用于海上保险,其具体规则在适用于海上保险时是否存在困境,以及海上保险法如何与一般保险法形成规则上的衔接,并提出:《保险法》对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则是完全与海上保险实践相契合的,应予适用;但是《保险法》采用的法定利益说并不适合海上保险,结合海上保险利益认定标准的发展趋势,建议采用更为宽松的认定标准;《保险法》说明义务制度过于严苛,考虑到海上保险的当事人缔约能力的悬殊没有一般保险明显,提出在《海商法》中应建立更为合理的说明义务的特别规则。
【关键词】:海上保险 财产保险 体系化 法律协调
【学位授予单位】:复旦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D922.284;D922.294
【目录】:
  • 中文摘要6-8
  • Abstract8-10
  • 学术概述10-16
  • 一、 国内研究现状10-13
  • 二、 国外研究现状13-15
  • 注释15-16
  • 引言16-27
  • 一、 我国海上保险法和一般保险法之协调:研究的缘起16-18
  • 二、 我国海上保险法和一般保险法之协调:研究内容18-20
  • 三、 我国海上保险法和一般保险法之协调:研究方法20-22
  • 注释22-27
  • 第一章 我国保险立法一元主义体例与文本现象27-59
  • 第一节 域外保险立法体例考察27-32
  • 一、 海上保险法的概念27-29
  • 二、 域外海上保险法的立法模式考察29-30
  • 三、 域外保险立法的体例考察——以海上保险和其他保险的关系为中心30-32
  • 第二节 我国保险立法体例概述32-38
  • 一、 我国保险立法体例:一元主义和二元主义之争32-34
  • 二、 我国保险立法一元主义体例及理由34-37
  • 三、 对我国一元主义立法体例的评析37-38
  • 第三节 一元主义体例下《海商法》和《保险法》:文本现象38-50
  • 一、 一般比较38-41
  • 二、 规范重叠现象41-45
  • 三、 规范差异现象45-48
  • 四、 规范“裂隙”现象48-50
  • 注释50-59
  • 第二章 我国海上保险法和一般保险法协调的理论基础59-94
  • 第一节 从立法学原理检视我国海上保险法和一般保险法59-65
  • 一、 以委付制度为例,对《海商法》“特有制度”的合理性分析59-60
  • 二、 规范重叠的成因:一般法和特别法逆序立法60-61
  • 三、 规范差异现象的不同成因61-64
  • 四、 《海商法》和《保险法》裂隙现象:缺乏协调的结果64-65
  • 第二节 我国海上保险法和一般保险法协调的方法论65-70
  • 一、 法律体系与特别法、一般法65-66
  • 二、 法律体系化的构建方法66-67
  • 三、 体系化思维下的特别法和一般法立法原则67-70
  • 第三节 我国海上保险法和一般保险法协调的法理基础70-84
  • 一、 对价平衡:从保险技术基础论两法协调的法理基础70-73
  • 二、 损失补偿:从保险的目的论两法协调的法理基础73-77
  • 三、 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从法律价值趋同化论两法协调的法理基础——以最大诚信原则的演变为例77-84
  • 注释84-94
  • 第三章 海上保险法和一般保险法共有制度的统一与协调94-188
  • 第一节 保险告知义务制度的统一及协调94-117
  • 一、 保险告知义务制度的理论与统一协调的基础95-98
  • 二、 保险告知方式及范围的差异及统一取向98-107
  • 三、 保险告知法律效果的差异及统一取向107-117
  • 第二节 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统一及协调117-141
  • 一、 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统一及协调的理论基础118-123
  • 二、 保险代位求偿权成立条件的统一与协调123-128
  • 三、 保险代位权的行使若干问题的统一及完善128-133
  • 四、 被保险人对代位求偿的义务的统一及完善133-136
  • 五、 保险人代位权和被保险人赔偿请求权冲突及解决的规则建构136-141
  • 第三节 重复保险制度的统一及协调141-162
  • 一、 重复保险制度统一及协调的理论基础142-145
  • 二、 我国重复保险概念及构成的分立与统一145-148
  • 三、 《保险法》重复保险的通知义务对海上保险的适用及完善148-153
  • 四、 重复保险赔偿总额限制的差异及统一取向153-155
  • 五、 重复保险赔偿方式的差异及统一取向155-162
  • 注释162-188
  • 第四章 海上保险法与一般保险法“互异”制度的取舍与协调——以风险控制的不同制度为例188-238
  • 第一节 海上保险风险控制的约定模式189-207
  • 一、 我国《海商法》第二百三十五条:借鉴而来的保证制度189-193
  • 二、 英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及其严苛性193-198
  • 三、 我国《海商法》并不完整的保证制度及运用——兼与英国的比较198-203
  • 四、 其他英美法系国家保险保证制度的变革203-206
  • 五、 英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变革206-207
  • 六、 余论207
  • 第二节 一般保险风险控制的法定模式207-219
  • 一、 危险增加通知制度的理论基础208-210
  • 二、 我国《保险法》危险增加及类型的立法评析210-215
  • 三、 我国《保险法》危险增加的法律效果215-219
  • 第三节 我国风险控制制度的取舍、构建及协调219-227
  • 一、 保证和危险增加通知:风险控制制度的比较219-222
  • 二、 保证抑或危险增加:风险控制的制度统一方案222-224
  • 三、 海上保险危险增加通知制度建构:对《保险法》的突破与协调224-227
  • 注释227-238
  • 第五章 《保险法》“独有”制度对海上保险的适用及衔接238-320
  • 第一节 保险利益制度对海上保险适用的困局及其求解238-262
  • 一、 保险利益立法目的与制度构造的一般解读238-241
  • 二、 我国《保险法》保险利益制度的变迁及评价241-251
  • 三、 《保险法》保险利益制度对海上保险的适用及困局251-257
  • 四、 海上保险利益制度建构:对《保险法》的衔接、突破与补缺257-262
  • 第二节 说明义务制度对海上保险的适用与协调262-284
  • 一、 我国《保险法》说明义务制度概述262-270
  • 二、 说明义务制度对海上保险的适用性争议及分析270-274
  • 三、 我国《保险法》说明义务规则对海上保险适用的困局274-278
  • 四、 海上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的构想:对《保险法》的突破、衔接278-284
  • 第三节 合同解释规则对海上保险合同的适用分析284-301
  • 一、 保险合同解释理论的梳理284-288
  • 二、 我国保险合同解释规则:从原《保险法》到新《保险法》288-292
  • 三、 《保险法》疑义利益解释规则对海上保险合同的适用争论与分析292-297
  • 四、 海上保险合同解释规则的具体化:与《保险法》的衔接297-301
  • 注释301-320
  • 结论320-324
  • 参考文献324-339
  • 后记339-341

【引证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曹兴国;;论我国海上保险与一般保险的立法协调[J];法制与社会;2013年26期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2条

1 黄丹玲;船舶保险条款下碰撞责任损害赔偿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3年

2 潘秀华;海上保险法视角下联合保险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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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87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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