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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与中国商法的发展

发布时间:2024-04-14 17:29
  改革开放后中国商法四十年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恢复期、发展期、完善期三个阶段。商法的地位、范围,公司自治与法律强制,公司资本与公司治理,证券信息公开与投资者保护,票据无因性与票据抗辩,破产法理念与企业重整,保险法的立法模式与价值取向等,既是商法各领域四十年发展的核心问题和发展线索,也可从中一窥商法四十年的发展历程和概貌。商法四十年的发展表明:追随和服务市场经济发展是中国商法的初心和使命;改革与创新是商法四十年发展的永恒主题;主体法、行为法和监管法的融合是中国商事法律的基本构成;对境外商法的兼收并蓄和国际化是中国商法发展的重要路径。制定《商法通则》来统领商事立法体系则是体现中国特色的未来立法趋向。

【文章页数】:16 页

【文章目录】:
一、中国商法四十年中各阶段的发展成就
    (一)1979年至1993年:中国商法的恢复期
    (二)1993年至2005年:中国商法的发展期
    (三)2005年至今:中国商法的完善期
二、贯穿中国商法四十年发展的十大核心问题
    (一)商法的地位、范围与商事立法
    (二)公司自治原则和公司法的强制性
    (三)公司资本制度
    (四)公司治理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五)证券发行制度
    (六)信息公开、投资者保护与证券民事责任
    (七)票据无因性与票据抗辩
    (八)破产法理念的转变与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及破产原因
    (九)企业的拯救与重整制度
    (十)保险法的立法模式与价值取向
三、商法四十年的发展轨迹和演进规律
    (一)追随和服务市场经济发展是中国商法的初心和使命
    (二)改革与创新是商法四十年发展的永恒主题
        中国商法的创新性首先表现为商法体系结构鲜明的开放性和扩充性。
        其次,中国商法的创新性也表现在商法体系内各商法领域法律制度和规范的不断突破和更新。
    (三)主体法、行为法和监管法的融合是中国商事法律的基本构成
        商事法规范首先是主体法规范。
        其次,行为法也是商法的重要规范。
        其三,监管法也是某些商事法的构成要素。
    (四)对境外商法的兼收并蓄和国际化是中国商法发展的重要路径
四、中国商法的未来展望



本文编号:3955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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