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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通则》——我国民商关系之务实选择

发布时间:2024-05-12 19:18
  于我国,民商关系之探讨一直伴随着民商法发展之始终,对于究为民商合一抑或民商分立从未达成一致。从理论体系、规范性质、法律适用等角度来看,商法具有较强的独立性特征,《民法典》的编纂亦难以融入具有经营特色的商法规范。由此,有必要对民商之关系进行重新审视,当前宜在《民法典》之外另行制定《商法通则》,此乃我国民商关系之务实选择。本文主要从法理基础、立法技术及司法实践等方面论证了《商法通则》之基础,以期能为通则之制定有所裨益。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通则命题的由来-法典编纂之争端
二、民商关系立法模式之证成
    (一)民商关系立法模式之缘起
    (二)我国民商立法模式之考量
        1. 民商合一之理论检讨
        2. 民商合一之实践反思
三、我国民商关系之务实选择
    (一)《商法通则》的法理支撑:实质商法的独立性
    (二)实践主义指向的立法技术
    (三)充分的理论与实践基础
        1. 经济条件
        2. 充分的理论储备
        3. 立法及司法实务
四、我国《商法通则》制定的历史演进
五、我国《商法通则》内容及体例安排的法律构想
六、结语



本文编号:3971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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