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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事外观主义

发布时间:2017-08-22 02:11

  本文关键词:论商事外观主义


  更多相关文章: 外观主义 信赖 归责 利益衡量 风险原则


【摘要】:外观主义广泛适用于商法领域,其本质是民法信赖保护原则在商法领域的体现。外观体现为主体外观、权利外观、法律关系外观和法律事实外观,为保护对外观的信赖,商事立法和商事审判使外观事实可以优先于法律真实,这是利益衡量的结果。外观事实的形成没有真实权利人行为影响的情况下,外观责任的承担应无须考虑可归责性。可归责性适用于外观事实的形成显然与本人有关的情形,至于归责原则,应采风险原则。我国民法典制定之际,应在民法典和商事单行法之外制定商法通则,将外观主义规定为商事活动的原则,作为民法信赖保护价值在商事领域的具体化,以彰显商事领域的信赖保护,便利商事审判。
【作者单位】: 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外观主义 信赖 归责 利益衡量 风险原则
【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中国民航大学专项《类别股法律制度研究》(3122014F002)资助 2013年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青年基金《类别股利益冲突治理法律研究》(13YJC820053)阶段性成果
【分类号】:D923.99
【正文快照】: 引言 外观主义肇端于德国传统民法,作为“常规法”体系之外的“矫正法”[1],具有补充私人自治之自我约束的功能,是诸多民法制度———占有、意思保留、善意取得、取得时效、表见代理及权利失效———的法理依据[2]。不过,外观主义更为广泛地适用于德国商法,这是由于商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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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716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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