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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商法中托运人法律制度完善探究

发布时间:2017-09-11 02:19

  本文关键词:我国海商法中托运人法律制度完善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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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海运实力不断增强和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我国已经跨入世界航运大国的行列,但是,为海运保驾护航的《海商法》存在的诸多问题却在实践中日益凸显。其中,由于FOB贸易术语的使用造成两类托运人分离,从而权利义务不明晰是一直困扰理论界与实践界的难题之一。如何确定缔约托运人(托运人)和实际托运人(发货人)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成为未来《海商法》修改的必要内容。特别是我国在2009年首次超越德国,商品出口总额居世界首位,因而完善托运人法律制度对加强我国出口商利益的保护成为也是有重大意义的。 笔者写作此文时,恰逢《鹿特丹规则》的签字国达到21个,新公约历经八年终于成型,虽然尚未生效,但确有可能结束目前国际海运立法三大规则并存的局面,从而使国际海运立法进入一个新的时代。且我国一直对该规则非常重视,积极参与了UNCITRAL“运输法工作组”(第三工作组)关于新规则的讨论。《鹿特丹规则》关于托运人规定的诸多新内容,与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有着实质性的区别,即使有学者悲观的认为该规则可能与《汉堡规则》的结局相同,中国对是否加入公约尚持观望态度,但是笔者认为,关于托运人法律制度,虽然不能全盘吸收《鹿特丹规则》,但其还是有一定借鉴作用的。 论文遵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分三章对我国托运人法律问题进行探究。 第一章说明“两类托运人”问题产生的原因。FOB贸易术语的使用造成了两类托运人的分离,而《海商法》中关于托运人的定义则导致了两类托运人权利、义务不清,司法实践不统一的困境。 第二章分析我国现行海事立法关于托运人的规定存在的缺陷。主要涉及三方面内容:从托运人的演变分析其定义条款;从托运人取得提单的权利、货物控制权和诉权三个重要权利分析我国现行立法中两类托运人权利分配存在的问题;两类托运人的义务,尤其是支付运费的义务在实践中不明晰的问题。 第三章是论述的重点,结合《鹿特丹规则》及其他国家的立法提出构建托运人法律制度的设想。首先,对于两类托运人的法律地位,《鹿特丹规则》区分不同托运人,分别确定其权利的方式较为可取,但是其“单证托运人”的定义与我国现实还有一点差距,因而笔者认为还是借鉴北欧四国的做法,将两类托运人界定为“托运人”和“发货人”较为合适。其次,对于托运人的权利,笔者认为获得提单的权利应属于发货人,而货物控制权和诉权应该赋予两类托运人都享有。最后,托运人的主要义务,可以在借鉴《鹿特丹规则》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托运人与发货人义务的分配。
【关键词】:缔约托运人 实际托运人 发货人 单证托运人 权利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0
【分类号】:D922.294
【目录】:
  • 摘要4-8
  • 引言8-9
  • 第一章 “两类托运人”问题的提出9-13
  • 第一节 托运人法律问题的起源9-11
  • 一、FOB 贸易术语产生的两类托运人分离9
  • 二、托运人问题给我国国际贸易及司法实践带来的影响9-11
  • 第二节 两类托运人的存在产生的法律问题11-13
  • 一、关于两类托运人身份的界定11
  • 二、托运人的重要权利由谁行使11
  • 三、两类托运人是否承担同样的义务11-13
  • 第二章 我国关于两类托运人的现行立法分析13-26
  • 第一节 托运人的定义条款13-17
  • 一、“托运人”的演变13-15
  • 二、《海商法》“托运人”界定存在的缺陷15-17
  • 第二节 两类托运人的重要权利17-24
  • 一、取得提单的权利17-19
  • 二、货物控制权的行使19-23
  • 三、对承运人的诉权(索赔权)23-24
  • 第三节 托运人的义务24-26
  • 一、《海商法》中的规定24-25
  • 二、现行立法分析25-26
  • 第三章 完善两类托运人法律制度的构想26-43
  • 第一节 准确界定两类托运的法律地位26-31
  • 一、现存的托运人法律地位的解决方式26-27
  • 二、《鹿特丹规则》对托运人的界定27-29
  • 三、完善构想29-31
  • 第二节 明确设置两类托运人的权利31-38
  • 一、关于取得提单的权利31-33
  • 二、控制货物的权利33-36
  • 三、对承运人的诉权36-38
  • 第三节 合理分配两类托运人的义务38-43
  • 一、《鹿特丹规则》关于托运人义务的规定及分析38-40
  • 二、合理分配托运人与发货人的义务的构想40-43
  • 结论43-44
  • 参考文献44-46

【引证文献】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5条

1 吴琼;论海上货物运输中的货物控制权[D];中国政法大学;2011年

2 周洁;单证托运人法律制度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1年

3 高佳璐;论《鹿特丹规则》单证托运人制度及对FOB我国卖方的影响[D];大连海事大学;2011年

4 王玉德;我国《海商法》托运人识别及其权利义务研究[D];复旦大学;2011年

5 周思伊;我国《海商法》托运人法律制度之完善[D];大连海事大学;2012年



本文编号:828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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