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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情况说明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7-10-09 22:20

  本文关键词:刑事案件情况说明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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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证据是整个诉讼活动围绕的中心,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存在着一种法律定位尚不明确却在实践中被司法机关广泛应用和采纳的证据材料,在理论界被称为情况说明。情况说明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从事相关侦查工作的侦查人员出具的,对其目睹的作案经过、量刑情节或办理案件的程序事实所提供的书面说明材料。其作为一种法律性质尚不明确的书面材料,却在不经过充分的法庭质证的情况下,大量地被司法机关作为定案的根据,这对被告人的程序权利和案件的实体公正存在很大的威胁。因此,笔者试图通过到法院实地调研的方式,对实践中存在和应用的情况说明的种类和内容进行详细地记录和研究,并对每种类型的情况说明的证据属性进行分析,以期实现对此类广泛存在于诉讼过程的书面材料的法律性质进行明确定位,并将其应用纳入法治的轨道。笔者通过对某县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庭2014年审结的案件进行随机抽样调查,对实践中存在的情况说明的种类和内容进行了详细地记录,其证明对象总体上分为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两类,实体法事实是对被告人定罪量刑产生影响的情节,包括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目睹的犯罪嫌疑人的作案经过和一些量刑情节,量刑情节包括被告人自首、立功、坦白、和解、赔偿、退赃、退赔、暴力拒捕等;而情况说明所证明的程序法事实,是侦查人员针对办理案件、收集证据涉及的程序问题作出的解释和说明,笔者将其分为程序释明类和证据释明类。程序释明类情况说明只是纯粹对办案的程序问题进行阐明,并不涉及实体问题和已经收集到的证据,对于程序释明类情况说明笔者又将其细分为通报类、解释类和记录类三种,证据释明类是侦查人员针对已经收集到的证据存在的程序上的疑点和瑕疵进行阐明和解释,以消除证据疑点。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将情况说明纳入法定的证据种类,但是一些司法解释已经默许了几种情况说明的证据能力,比如《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定》)规定了侦查人员出具的为证明被告人庭前的供述取得程序合法的情况说明材料的制作要求,肯定了它证据属性,类似于这样的规定允许了某些情况说明在法庭中出现并证明相关的实体事实和程序事实,然而在实践中应用的情况说明却远远不止这些,各种情况说明在法律规定之外自由存在于诉讼过程中,不受法律的管控,这样既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严肃性,也带来了不具有法定证据能力的证据材料滥用的局面,给案件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带来危害。对于该种证据材料,笔者认为应当将除程序释明类之外的情况说明纳入法定的证据种类,因为,程序释明类只是对于案件程序进展的一种通报、解释或记录,并不涉及案件的实体内容或对现有证据收集合法性或关联性等的证明,而办案人员目击证言、量刑证据、证据释明类的情况说明则或对案件定罪量刑的实体事实起到证明作用,或对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等起到证明作用,应当将其纳入法定证据种类。案件相关事实的证明需要侦查人员,然而侦查人员又不可能做到每个案件都出庭作证,因此也需要情况说明这种替代性的书面材料,但是,必须统一制作规范,对其进行严格审查,否定它在实践应用中证据能力方面的优势地位,建立最后适用的原则,在有其他证据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条或对证据瑕疵进行补正的情况下,禁止用情况说明代替相关证据,即便是需要它弥补证据链条不足的情况下,也必须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质证权,建立控辩双方对情况说明存在异议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出庭的长效机制,以便合理发挥它的积极作用,扬长避短。
【关键词】:刑事案件 情况说明 独立证据属性 当事人质证权 侦查人员出庭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5.2
【目录】:
  • 摘要4-6
  • Abstract6-10
  • 引言10-12
  • 一、关于情况说明的实践调研分析12-17
  • (一)适用情况12-14
  • (二)产生缘由14-17
  • 二、情况说明的分类17-25
  • (一)定罪证据18
  • (二)量刑证据18-19
  • (三)程序释明类19-22
  • (四)证据释明类22-25
  • 三、情况说明的法律属性25-32
  • (一)现行法下情况说明的属性25
  • (二)情况说明的利与弊25-29
  • (三)情况说明的独立证据属性29-32
  • 四、情况说明的合理规制32-42
  • (一)统一制作规范32-34
  • (二)强化证据能力审查34-35
  • (三)最后适用原则35
  • (四)明确侦查人员出庭义务35-42
  • 结论42-43
  • 参考文献43-45
  • 作者简介45-46
  • 后记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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