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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公共利益化与案件类型化——公共利益救济的另一条路径

发布时间:2017-10-10 15:30

  本文关键词:去公共利益化与案件类型化——公共利益救济的另一条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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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将"侵害公共利益"作为判断案件类型并决定诉讼形式的逻辑起点,其目的本在于公益救济,但却因公共利益的不确定性导致了法律适用的困境,反而妨碍了对公益的有效救济。去除第55条中的"公共利益",通过在团体诉讼框架内案件类型的分化,却能够从结果意义上达成对公益的救济。因为无论是不作为之诉还是小额多数的损害赔偿之诉,均从保护个人利益迈向了保护一般权益,发挥着制止和威慑不法侵害的功能,在客观上发挥着救济公益的作用。
【作者单位】: 国家检察官学院;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公益诉讼 团体诉讼 不作为之诉 损害赔偿之诉 程序保障
【基金】:中国法学会2012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民事执行监督机制研究”(CLS2012-C69)
【分类号】:D925.1
【正文快照】: 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传递给我们两个重要信息:其一为公益诉讼,适用于“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此可谓诉讼目的;其二为团体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方有权提起诉讼,此可谓诉讼形式。只有为救济公益之目的方可适用团体诉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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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007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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