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不作为行为保全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7-10-13 10:45
本文关键词:民事不作为行为保全制度研究
【摘要】:随着环境公害诉讼、家事诉讼、劳动争议诉讼等现代型纠纷类型不断涌现,民事行为保全制度不仅要担保本案判决将来执行,还要为防止当事人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害而提供临时救济。然而,《民事诉讼法》中行为保全制度与财产保全制度仍杂糅在一起,难以满足当事人日趋多样的保全请求,严重阻碍保全制度功能的发挥。因此,有必要对不作为行为保全制度进行深入检讨,分析其立法设计与运作困境,探寻完善措施,以期更好实现其制度价值。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不作为行为保全制度概述。不作为行为保全,是法院为了保护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诉前或诉讼过程中(包括仲裁),依申请或依职权做出的,禁止被申请人做出一定行为或忍受申请人为一定行为的强制措施。不作为行为保全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中禁止令状制度,经英美法系发展为禁令制度,大陆法系则发展为不作为假处分制度。实体法上作为之债和不作为之债的区分以及在程序法上,作为与不作为请求在内容、性质及执行方法上的差异是致使两种行为保全分野的内在逻辑依据。第二部分:域外两大法系不作为行为保全制度考察。不作为行为保全制度,在英美法系上表现为禁令制度,通过对禁令的适用条件、程序的规定来阻止某方面行为的继续或损失的扩大。在大陆法系上,则表现为不作为假处分制度,德国民事诉讼法最早规定了适用假处分制度的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区分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日本及我国的台湾地区在借鉴德国法的基础上,各有补充,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不作为假处分制度。第三部分:我国不作为行为保全制度的现状。《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我国已在特别程序法和实体法中探索建立不作为行为保全制度,如知识产权诉讼中诉前停止侵权禁令制度、海事强制令制度、婚姻家庭诉讼中人身保护令等。这些特别法上的不作为行为保全制度立法体系杂乱、名称不一,缺乏统一的适用标准。而且,我国民诉法中对不作为行为保全制度的规定亦有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不作为行为保全适用条件模糊不清,审理方式简单,执行立法缺位,救济措施单一等。这些不足不仅严重阻碍行为保全制度功能的发挥,也无法协调特别法与民诉法的冲突。第四部分:我国不作为行为保全制度完善之探索。不作为行为保全开始于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不作为保全请求,不作为行为保全措施与不作为保全请求之间存在着天然的内在逻辑关系,将不作为请求进行必要的分类,以推动不作为行为保全类型化,对不同类型的不作为行为保全进行不同处理。在此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型的不作为行为保全采取不同的审查条件、实行单方审保全与对审保全相结合的混合式审理模式,强化不作为保全的执行,拓宽不作为行为保全的救济途径。多种诉讼机制相互衔接,促使我国不作为行为保全目的最大化。
【关键词】:不作为行为保全 行为保全 禁令制度 假处分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5.1
【目录】:
- 摘要6-8
- Abstract8-11
- 引言11-13
- 一、不作为行为保全制度概述13-21
- (一)不作为行为保全的内涵13-14
- (二)不作为行为保全的历史渊源14-15
- (三)不作为行为保全的分类15-19
- (四)不作为行为保全与作为行为保全之分野19-21
- 二、域外两大法系不作为行为保全制度考察21-27
- (一)英美法系:禁令制度21-23
- 1.英国阻止禁令制度21-22
- 2.美国禁令制度22-23
- (二)大陆法系:不作为假处分制度23-27
- 1.德国不作为假处分制度23-25
- 2.日本不作为假处分制度25-26
- 3.我国台湾地区不作为假处分制度26-27
- 三、我国不作为行为保全制度的现状27-35
- (一)非讼法上不作为行为保全制度的现状27-31
- 1.知识产权诉前停止侵权禁令制度27-28
- 2.海事禁止性强制令制度28-29
- 3.婚姻家庭诉讼人身保护令制度29-31
- 4.其他方面的不作为行为保全31
- (二)民诉法上不作为行为保全制度的现状31-35
- 1.不作为行为保全适用条件模糊不清32-33
- 2.不作为行为保全审理方式简单33
- 3.不作为行为保全执行立法缺位33-34
- 4.不作为行为保全救济措施单一34-35
- 四、我国不作为行为保全制度完善之探索35-45
- (一)不作为行为保全制度类型化与体系化36-38
- (二)规范不作为行为保全适用条件38-40
- (三)实行混合式不作为行为保全审理模式40-42
- (四)强化不作为行为保全的执行42-43
- (五)完善不作为行为保全救济程序43-45
- 结语45-46
- 参考文献46-48
- 致谢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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