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法官释明权
发布时间:2017-10-18 15:28
本文关键词: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法官释明权
【摘要】:法官释明权,最早起源于德国民事诉讼法,后被广泛运用于大陆法系的各国及地区,英美法系国家虽然没有明确法官释明权的概念,但是在法律体系中也存在相似的制度设计。法官释明权被认为具有保障当事人平等地参加诉讼和防止来自法官突袭性裁判的功能,因此强化法官的释明权成为两大法系国家共同的选择。法官释明权的制度基础在于辩论主义,其实现了多元的诉讼功能,克服了当事人主义的弊端,保证了民事诉讼的多元价值的实现。我国正由职权主义逐步转向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应当警惕职权主义的缺陷与当事人主义的弊端,借鉴和引入法官释明权对我国而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运用现实考察、逻辑分析的方法展开论述,力图通过明晰法官释明权的基本理论,分析法官释明权在我国的现状,提出完善我国法官释明权的总体思路及立法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法官释明权的基本理论。对法官释明权进行概述,明确法官释明权的基本含义,法官释明权是法官排除、修正当事人的不明确、不充分、不适当的主张、陈述或证据的职权。介绍有关法官释明权性质的争论,明确法官释明权所具有的职权属性。介绍法官释明权的基本分类,重点阐述积极释明与消极释明这一分类。阐明法官释明权的制度基础是辩论主义,其源于辩论主义,同时优化和完善了辩论主义。分析法官释明权的功能的相关学说,法官释明权的功能应当是多元化的、开放的体系。 第二部分为我国法官释明权的现状透视。法官释明权对我国具有现实意义,有助于使我国正在逐步确立的当事人主义优质化,实现诉讼模式转型的成功;能够有效规范法官诉讼指挥权的行使,在法官过度行使诉讼指挥权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形下,为当事人提供司法救济的途径。分析我国法官释明权的制度基础,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逐渐呈现出当事人主义的特征,不断推动我国的诉讼模式向辩论主义的内核靠拢,为我国法官释明权的系统化建立提供了初步的制度环境。通过考察我国法官释明权的立法现状,梳理我国法官释明权的现有规定,进一步指出我国法官释明权现有规定存在的不足,其缺乏统一的原则性规定,法官释明权的行使范围较窄,缺乏法官释明权的救济途径。考察我国法官释明权的司法实践,分析我国法官释明权在实践中的尝试,法官释明权的有关实践是法官自发的、能动的行使释明权,在实践中呈现出不同的行使样态。 第三部分为我国法官释明权制度的完善。在完善我国法官释明权的进程中,要明确法官释明权的目的是,实现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平等交流,,实现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有效交流。辩论主义是法官释明权的制度基础,完善我国的法官释明权制度,不能脱离辩论主义,应与我国辩论主义的确立相结合。法官释明权是一个完整的制度体系,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进行完善和改进。我们应当明确我国法官释明权的立法规范,将其明确定性为法官的职权。确立法官释明权行使的原则,将适度行使原则与保持中立原则纳入法律规定之中。拓展我国法官释明权行使的范围,以消极释明和积极释明为依据,在当事人诉讼请求不明确、不适当或诉讼行为不适当时,仅在当事人的诉请和行为范围内进行释明;在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证据材料不充分或法律观点不适当时,在当事人已有陈述的范围内行使释明权以探明当事人的真意。构建法官释明权的救济机制,规定法官不履行释明权以及过度行使释明权的法律后果。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转换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这决定了法官释明权制度的确立也不可能一蹴而就,这是一项系统而长远的工程。
【关键词】:法官释明权 辩论主义 自由裁量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D925.1
【目录】:
- 中文摘要4-6
- Abstract6-9
- 引言9-10
- 一、 法官释明权的基本理论10-19
- (一) 法官释明权概述10-14
- (二) 法官释明权的制度基础——辩论主义14-17
- (三) 法官释明权的功能学说——多元化17-19
- 二、 我国法官释明权的现状透视19-28
- (一) 我国法官释明权的现实意义19-22
- (二) 我国法官释明权的制度基础22-23
- (三) 我国法官释明权的立法现状23-25
- (四) 我国法官释明权的司法实践25-28
- 三、 我国法官释明权制度的完善28-38
- (一) 夯实我国法官释明权制度的基础28-31
- (二) 完善我国法官释明权制度的立法建议31-38
- 结论38-39
- 参考文献39-42
-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42-43
- 后记43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肖建华;陈琳;;法官释明权之理论阐释与立法完善[J];北方法学;2007年02期
2 熊跃敏;民事诉讼中法院的释明:法理、规则与判例——以日本民事诉讼为中心的考察[J];比较法研究;2004年06期
3 史麦男,王佳;对构建我国民事诉论释明权制度的思考[J];法律适用;2004年12期
4 王松;;民事法官释明权:行使、规制与救济[J];法律适用;2007年10期
5 徐继军;;论人民法院职权的回归[J];法律适用;2008年06期
6 程春华;;民事诉讼证明与法官释明之厘清[J];法律适用;2010年Z1期
7 白绿铉;我国民诉制度改革与比较民诉法研究——谈比较民诉法的研究体会[J];法学评论;1999年05期
8 蔡虹;释明权:基础透视与制度构建[J];法学评论;2005年01期
9 武胜建,叶新火;从阐明看法官诉讼请求变更告知义务[J];法学;2003年03期
10 朱建敏;法官告知变更诉请行为的独立价值[J];法学;2004年06期
本文编号:1055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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