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复议机关作被告的困境与解决
发布时间:2017-10-23 22:21
本文关键词:论复议机关作被告的困境与解决
【摘要】:新行政诉讼法对复议机关作为被告情形进行完善,但有可能导致和助长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案件或受理后倾向于不作为的危险,还存在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时造成法院级别管辖上的困境。对此,本着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效用的目的,对复议机关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而不受理或受理后不作为的情形,都要将复议机关作为被告来对待,以促使其积极履行复议职责,及时解决行政争议。当复议机关与原行政机关被当作共同被告的情形下,如果出现行政诉级别管辖上的冲突,应以级别高的法院管辖为原则。
【作者单位】: 河海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复议机关 被告地位 新行政诉讼法
【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行政诉讼法修改若干问题研究”(2014B19414)的阶段性成果
【分类号】:D925.3
【正文快照】: 新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法)于2014年11月1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2015年5月1日生效。2015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之为新法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第6-10条对复议机关作为被告各种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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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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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085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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