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的运用规则
发布时间:2017-10-27 20:11
本文关键词:论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的运用规则
【摘要】: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使电子数据作为民事诉讼法中一种独立的证据方法的地位得以确立。但由于现有证据制度框架内缺少对实物证据真实性进行证明的方法和程序,使得在运用电子数据这一动态、海量以及严重依赖程序系统的证据方法时无法充分发挥其证明作用。要解决民事诉讼中运用电子数据力不从心的状况,必须针对电子数据的特性,确立证明其真实性的方法,并藉此解决电子数据的出示形式和程序,以使电子数据这一越来越广泛出现的证据方法在民事诉讼中能发挥其自身的独特作用。
【作者单位】: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电子数据 民事诉讼 证据方法 证据鉴真
【分类号】:D925.1
【正文快照】: 《民事诉讼法》第63条将电子数据作为一种证据方法,与其他已有的7种证据方法并立,使其成为独立的证据方法之一。随着电子、网络、数字等技术给社会生活带来的改变,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电子数据以及其他类型的电子证据形式将会成为诉讼证明过程中的主要证据方法。但目前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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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10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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