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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审前证据交换制度

发布时间:2017-10-30 05:39

  本文关键词:论民事审前证据交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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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民事审前证据交换制度是答辩期届满之后、正式庭审之前,法院主导下双方当事人共同参与的审前程序组成环节,以证据和争点的全面展示、整理与初步固定为核心支撑,附带了结举证期限、界定证据失权的程序效果,旨在提高庭审质量和司法正义。其源自16世纪英国衡平法,之后发展确立于美国,最初以解决司法竞技理念带来的诉讼突袭现象为初衷。现代英美法系下的证据开示已然是一个成熟稳健的制度,因其具有的独特价值,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也逐渐移植并覆盖上职权主义色彩,形成了另一种模式的证据交换制度。虽然当事人主义模式和法官主导模式风格各异,但整体上,两者逐步显现一种互相借鉴又互相融合的趋向。相比较而言,我国的证据交换在制度自身上存有较多模糊规则,在制度功能设定上与立法预期出现了错位,在制度环境上缺乏关联程序的逻辑衔接,同时也都受到了来自外部环境中诉讼文化的影响。除了暴露出的问题之外,随着近期在各地法院如火如荼展开的法院员额制改革,还有2015年2月4日实施的《最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庭前会议”的提出,都为新形势下审判结构改革以及证据交换制度发展的提出了崭新的思路。本文对我国民事审前证据交换进行了整体分析,作出了有建设性的制度设计。论文主体部分一共由四章组成,前两章着力运用历史分析法和比较法,对证据交换从渊源到概念界定以及对两大法系模式的制度考察,层层展开证据交换制度的神秘面纱:通过回本溯源分析证据交换的实质模本——证据开示,结合《证据规定》中的核心六条,逐步引入我国证据交换制度的概念界定;通过探索审前程序中起诉和答辩、证据收集、举证时限乃至审前会议这一系列关联程序的逻辑功能联系,结合英美法系国家的三段化(诉答+证据开示+审前会议)的审前程序格局,对其制度功能勾勒了一个合理恰当的预期;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两种模式下证据开示的范围、证据收集方式、交换证据方式、制裁措施以及法官命令的异同分析,给予了我们可以参照的优劣示范。第三、四章将视线引回我国制度自身,提出问题,解决问题。应当认识到,证据交换已在我国生根发芽,可是从立法规则体系、程序运行机制、制度功能配置、诉讼文化背景四个视角分析得出的一个结论是,我国证据交换有深刻、严峻的问题存在。尤其是,在制度设置上,程序规则形态与预期制度功能的错位;在实践中,对大多数案件不具有普适性与对各地法院在具体组织证据交换过程中未有统一、规范的具体操作规则。针对这些较为突出的问题,重构证据交换制度须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背景下的发展趋势为纲要,同样也由四个视角入手解决。比如,将新司法解释中提出的“庭前会议”在证据交换和正式庭审之间搭建起一个桥梁;在具体程序规则修正和补充中,要考虑到法院员额制改革的审判人员和辅助人员的最佳配比模式,设置法官助理为证据交换的主持者,以及解决交换时间与举证时限可能存在的矛盾等等。以期重构一个适合中国国情的、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民事审前证据交换制度。
【关键词】:民事诉讼 证据交换制度 证据开示 审前程序
【学位授予单位】:河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5.1
【目录】:
  • 摘要5-7
  • Abstract7-11
  • 引言11-12
  • 第1章 民事审前证据交换制度概述12-21
  • 1.1 民事审前证据交换制度的渊源与概念界定12-17
  • 1.1.1 民事审前证据交换制度的渊源13-14
  • 1.1.2 民事审前证据交换制度的概念界定14-17
  • 1.2 民事审前证据交换制度的功能定位17-21
  • 1.2.1 民事审前证据交换制度与关联程序的功能逻辑联系17-18
  • 1.2.2 民事审前证据交换制度的预期程序功能定位18-21
  • 第2章 两大法系的证据交换制度考察21-29
  • 2.1 两大法系证据交换制度的两大模式21-22
  • 2.1.1 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开示模式21-22
  • 2.1.2 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据交换模式22
  • 2.2 两大证据交换制度的具体内容22-29
  • 2.2.1 证据交换制度的主要范围22-24
  • 2.2.2 证据交换之收集证据的途径24-25
  • 2.2.3 证据交换制度的主要方式25-27
  • 2.2.4 证据交换制度的法院命令与制裁措施27-29
  • 第3章 对我国民事审前证据交换制度的评析29-38
  • 3.1 我国民事审前证据交换制度的现状29-31
  • 3.1.1 新《民事诉讼法》背景下证据交换的发展趋势29-30
  • 3.1.2 我国审前证据交换制度的司法实践分析30-31
  • 3.2 我国民事审前证据交换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31-38
  • 3.2.1 效力位阶低及程序强制性缺失的问题31-32
  • 3.2.2 程序规则形态与预期制度功能的错位32-35
  • 3.2.3 民事审前证据交换具体程序的不完整35-36
  • 3.2.4 当事人欠积极参与,法官主导仍是主流36-38
  • 第4章 多维视角下我国审前证据交换制度的重构38-46
  • 4.1 以立法规则体系的视角38-39
  • 4.1.1 提高审前证据交换的效力位阶38
  • 4.1.2 化解证据交换和举证时限的冲突38-39
  • 4.2 以程序运行机制的视角39-41
  • 4.2.1 证据交换的案件范围和证据范围39-40
  • 4.2.2 多样化和信息化的交换方式40
  • 4.2.3 证据交换制度的主持者40-41
  • 4.2.4 证据交换制度的强制措施41
  • 4.3 以制度功能配置的视角41-44
  • 4.3.1 建立有约束力的诉答程序41-42
  • 4.3.2 完善证据收集的程序规则42-43
  • 4.3.3 庭前会议的具体内容设定43-44
  • 4.4 以诉讼文化背景的视角44-46
  • 4.4.1 强化法院释明权,,积极引导当事人开展证据交换制度44-45
  • 4.4.2 引进强制律师代理制度,提高民事诉讼的程序效率45-46
  • 结论46-47
  • 参考文献47-49
  • 致谢49


本文编号:1116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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