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撤诉的程序限制
本文关键词:检察院撤诉的程序限制
【摘要】:在法律规定上,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权自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在立法上就未得到确切认可,最高法、最高检却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加以详细规定。于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撤回起诉权行使的争议性案例层出不穷。这些案例按照表现形式的不同可以被划分以下:回马枪现象,不起诉终结,以撤回起诉替代无罪推定。回马枪现象主要是指在控方证据明显弱于辩方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利用撤回起诉权规避败诉判决,保有再次起诉权利的情况。不起诉终结指的则是检察机关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以撤回起诉延长侦查期限,从而不断重复起诉获得案件真相的情况。第三种即是检察机关为了避免无罪判决,从而在程序上撤回起诉。在这些案件中,部分被反复起诉,部分不了了之,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程序利益。所以,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权的法律正当性急需讨论:在立法缺失情形下,司法解释规定撤回起诉权是否符合程序法定原则?对于控辩双方平等性将产生何种影响?那么如何在现有的立法状况之下,对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权的不规范行使加以限制?这就是文章所要讨论的中心问题。反思我国撤回起诉权,其不仅在法律上违背程序法定原则,并且模糊控审分离,失衡控辩平等对抗原则。环顾他国关于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权的立法规定,可以发现:首先,撤回起诉权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予以立法认可;其次,该权利的行使依旧受到严格约束,具体表现在:行使条件具体严苛,行使的后果等同于诉讼终结,行使过程中受到被告人和法院的双方牵制与监督。最后,在这些规则背后暗含的是现代法治国家对于无罪推定原则和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严格遵守与贯彻,在惩罚罪犯的同时以达到保障人权目的。故,我国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权的行使,需要程序化和规范化。一方面,行使撤诉权应当严格遵循相关刑事诉讼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无罪推定原则,这二者为撤回起诉权的规范化行使保驾护航。另一方面,在具体的操作程序上应当受相关规定拘束:首先,为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利益,杜绝以撤诉回避无罪判决的现象,撤诉应当得到被告人的同意;其次,检察机关撤诉时限和意思应当明确化,以谨慎态度对待撤诉的行使;最后,在不能撤诉情况下,案件应当及时进行判决。
【关键词】:检察院撤诉 一事不再理 程序限制
【学位授予单位】:苏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5.2
【目录】:
- 中文摘要4-6
- Abstract6-9
- 引言9-10
- 第一章 规定与变异:检察院撤诉相关规定的 两极化与司法实践的症结10-22
- 一、立法的缺失VS. 司法解释的蓬勃发展10-13
- 二、撤回起诉权司法实践之乱象13-19
- (一)典型案例:回马枪现象13-15
- (二)典型案例:不起诉终结现象15-17
- (三)典型案例:以撤回起诉替代无罪判决17-19
- 三、撤回起诉权的性质与法律后果19-22
- 第二章 检视和反思:撤回起诉权行使与法律原则背道而驰22-29
- 一、违背程序法定原则,对于立法权的僭越22-24
- 二、模糊控审分离原则,,对于司法权干预24-26
- 三、失衡控辩平等对抗原则,对于合法权益的损害26-29
- 第三章 借鉴与重构:撤回起诉权的框定与限制29-44
- 一、原则之贯彻30-36
- (一)一事不再理原则30-33
- (二)无罪推定原则33-36
- 二、规则之遵循36-44
- (一)征求被告人的意见36-38
- (二)撤回起诉的时限性和效力明确性38-40
- (三)不能撤诉情况下的直接裁判40-44
- 结语44-45
- 参考文献45-48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48-49
- 致谢4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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