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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劳教时代轻罪立法的基础理论问题探究

发布时间:2017-11-06 02:09

  本文关键词:后劳教时代轻罪立法的基础理论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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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废止,我们国家步入"后劳教时代",原先由劳动教养规制的社会危害行为如何进行符合现实国情的规制,是摆在我国理论界、实务界的一个突出问题。刑法修正案(八)、(九)将部分劳动教养规制的行为经犯罪化(如扒窃、多次盗窃、多次敲诈勒索)后纳入刑法的调整,至于其他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理,理论界提出了"轻罪化"的处理模式:引入犯罪分层理论,将犯罪依照严重程度不同分为轻罪和重罪,继而将劳动教养法律规定所处罚的社会危害行为纳入轻罪的范畴,构建轻罪法,并设定不同的处置制度、程序,实现刑罚制裁的一体化。然而,理论界虽对轻罪、轻罪立法的研究已颇多,研究的历史也可以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但对轻罪的基本概念、属性、种类、范围的研究存在诸多不同的观点,并且诸多观点是在现行刑法的制度框架内提出,因而仍有待深入,以域外的立法经验作为考量,厘清轻罪的这几个基础理论问题,从而为轻罪立法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
【分类号】:D925.2
【正文快照】: “犯罪”,在希腊语中,其原意是指“区分、区别”,即将犯罪现象于其他社会现象区别开来,从而加以不同的对待。[1]“犯罪分层”(将犯罪按照严重程度进行区别对待)的做法自古有之,但在立法中明确予以规定的历史只有两百多年(大致从法国1791年刑法典开始),至20世纪末,已经成为世界

本文编号:1146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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