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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权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7-11-07 01:30

  本文关键词:沉默权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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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沉默权问题目前在刑事诉讼学界受到了广泛的关注,这不仅表现为理论界赞同沉默权和反对沉默权的双方各执一词的激烈论辩,而且刑事司法实务界也以空前的热情投入到中国当下当否确立沉默权的讨论中去,一些地区的司法机关甚至作出了一些颇具有开拓意义的尝试。所有这些都极大地推动着无论是作为一种理念还是作为一种制度的沉默权在中国的发展。 但是,作为具有自己刑事诉讼文化传统的中国能否真正确立起沉默权制度?这一制度能否获得民众的理解和支持?它会不会影响我国对犯罪的打击?如果沉默权制度在中国的确立是一个确定不移的趋势,那么我们又应该建立起何种既能够契合我国国情又真正彰显其价值的沉默权制度?……对于这些问题,笔者一直在进行思考。 作为这种思考的成果,本文试图论证:沉默权制度自其肇始直至在大多数的法治国家得以确立,绝非偶然,实属必然。沉默权制度据以构建的理念及其彰显的价值具有普适性,因此中国刑事诉讼的发展环境虽然有自身的特点,亦缺乏沉默权生长、发育的人文、制度土壤,但是这并不能成为我们拒斥沉默权的理由,恰恰相反,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所暴露出的种种制度性难题有许多乃是因为沉默权制度的缺失所导致,所以,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确立沉默权制度非常紧迫。 WP=4 围绕上述中心意旨,本文内容的铺陈将围绕以下五个方面进行: 第一,沉默权的内涵与起源。确定沉默权的内涵是全文研究的起点,本文考察对沉默权的不同定义以及与沉默权紧密相关的无罪推定原则。试图对沉默权的概念加以厘清。同时,笔者深信,唯有进行历史的考察方能探知某种制度产生的必然性,从而为更好地理解其制度价值奠定良好的基础。因此关于沉默权的起源历史表面上看来是历史事实的累积,但实际上,正是所有这些深具客观性的史实勾勒出沉默权顺应时代的要求而必然产生的轨迹。 第二,沉默权的特征。沉默权自产生以后,在许多国家得到了确立,各国由于其具体的法制环境及人文传统甚至立法技术的不同均使沉默权制度在不同国家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是作为一项制度,沉默权所具有的一些特征是在所有国家所规定的沉默权制度中均得以体现的。本部分从沉默权本身的内容和保障沉默权的内容两方面对沉默权的特征加以考察。 第三,沉默权制度价值。沉默权之所以能够在主要的法治发达国家甚至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中得到确立,关键在于沉默权所具有的制度价值,笔者抽象出沉默权所具有的最重要的价值:(一)沉默权制度彰显了现代社会所具有的主体性原则(二)沉默权制度是程序正义理念的体现(三)沉默权制度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客观要求(四)沉默权制度是实现诉讼经济原则、提高司法效率的途径。唯有深刻把握这些价值,才能够真正理解沉默权制度应当在我国确立的必要性。 第四,沉默权制度的利益冲突与权衡——沉默权的例外与限制。任何一项制度均有其弊端,沉默权也是各国对沉默权制度的价值和弊端进行利益权衡的基础上加以确立的。而对沉默权制度的接受,也并不意味着其弊端无法克服。通过一些立法技术的完善,完全可以将沉默权的消极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本部分主要阐述了英国和美国对沉默权所采取的一些限制性措施和例外规定,以期对我国沉默权制度的建立提供借鉴。 第五,在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的若干问题思考。本文写作的最终目的乃在于论 WP=5 证中国应当确立沉默权制度,因此,本部分着墨最多。毋庸置疑,沉默权在中国的推行过程并不是一帆风顺的,还遭到许多人的质疑甚至攻击,因此,笔者尝试通过对这些反对沉默权理由的反驳来论证沉默权在中国完全可以建立,具有可行性。当然,中国应当建立什么样的沉默权,自然是见仁见智,笔者主张在中国确立有限的沉默权制度,并前瞻了沉默权制度确立后,在侦查阶段、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以及证据制度上所应应该设立的保护沉默权顺利贯彻实施的配套措施。 笔者相信,关于沉默权问题的讨论没有停止也不会停止,但是进步潮流滚滚向前任何人也无法阻遏之,沉默权在我国不仅具有确立的应然性,而且总有一天会成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实然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学院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3
【分类号】:D915.3

【引证文献】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2条

1 王林鹏;英国沉默权制度起源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2007年

2 李岚;论我国沉默权制度的构建[D];北方工业大学;2013年



本文编号:1150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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