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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形成力的本质与范围

发布时间:2017-11-10 02:34

  本文关键词:民事判决形成力的本质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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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形成力是在当事人法律行为和法院裁判行为的双重构造基础上发生的变动法律关系的效力,任何民事主体都有义务承认判决形成的法律关系。以形成力的本质为基准,只有形成诉权引起的胜诉民事判决书才属于形成判决,诉讼法上的形成之诉以及一些非讼纠纷解决方式皆不能引起形成力。形成力的客观范围限于实体法上的形成权,主观范围上具有对世性,例外情形下体现出相对性的特征,时间范围方面应注意三个重要的时间点。为实现实体法和诉讼法在形成力理论上的统一解释和衔接,应当对形成力的范围进行目的性限缩。
【作者单位】: 清华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D915.2
【正文快照】: 民事诉讼是当事人与法院共同交互作用的场域,原告将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提炼为具体的诉讼请求,原告依据的实体权利不同,主张的诉讼请求的内容和目的也会有所差异,实体权利与诉讼请求的关系可以描述为“支配权———确认请求”、“请求权———给付请求”、“形成权———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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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超;论判决的形成力[D];西南政法大学;2010年



本文编号:1164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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