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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没收违法所得特别程序的完善

发布时间:2017-11-10 04:33

  本文关键词:论我国没收违法所得特别程序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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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没收违法所得特别程序在实践和理论上的复杂与多重性,决定了该程序具有民事与刑事诉讼双重属性、独立于刑事定罪与审理犯罪事实并存、庭审构造的三角式结构与线式结构并存、刑事特别没收的特点。本文主要从正当性基础、域外立法模式考察、我国没收程序存在的问题和完善建议四个方面对没收违法所得特别程序进行全面分析、研究。出于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运用比较研究与案例研究的方法,比较分析域外立法模式,主要围绕程序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找出解决问题的完善建议。本文首先分析了没收违法所得特别程序的正当性基础,法的效率价值、秩序价值和避免因犯罪获益、预防犯罪的目的是没收违法所得的正当性依据;其次,通过对国际公约和域外三种不同立法模式的比较研究,比较与评析了各种立法模式的特点与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再次,针对没收违法所得程序中的若干学术理论与司法实践适用中的若干问题,逐一进行深入分析、研究。关于适用范围的问题,根据司法适用中的情况,法律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适用范围狭窄。关于管辖法院问题,法院的级别管辖规定混乱,刑事诉讼法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按照司法解释,则可能会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关于诉讼参与人诉讼身份的问题,行为人近亲属、行为人死亡后其原辩护人的诉讼身份两方面,都存在诉讼参与人不能有效参与诉讼的缺陷。关于相关证据规定的问题,没收违法所得程序存在证明对象的内涵不明确、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适用刑事证明标准过于严苛的问题。关于行为人的权利保障问题,指出存在对行为人的代理权保障不充分、庭审方式不合理和异议权不完善的问题。最后,针对上述问题,通过比较分析和实例考察,提出合理的完善建议。建议扩大没收适用范围;明确司法解释中的管辖规定,确定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明确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身份,近亲属不能既作为“利害关系人”主张涉案财产的所有权,又作为被告人的“代理人”,但法院可允许近亲属就案件事实发表意见,维护行为人的财产利益,还需明确行为人死亡后其原辩护人的诉讼身份;完善证据制度,明确证明对象的范围,利害关系人主张财产权利的,需共担举证责任,降低涉案财物的证明标准,采用“二元证明”标准;完善行为人权利保障途径,加强法律援助,一律开庭审理,完善被告人异议权。
【学位授予单位】:辽宁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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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165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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