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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执行和解制度

发布时间:2017-11-10 09:06

  本文关键词:论民事执行和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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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事执行和解,是民事执行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程序简便、符合当今倡导的和谐社会的理念等优势。通过这一制度,当事人可以达成协议,以意思自治的形式实现利益平衡。随着当事人意思自治在审判程序乃至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不断扩张,执行和解制度在实践中的运用越来越广泛,但由于我国对执行和解制度的理论研究比较薄弱,现行民事诉讼立法对执行和解制度的规定又过于简单,使得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并未有效发挥其应有功能。因此,对执行和解制度进行规范并加以重构,使其制度化、合理化,具有很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中,笔者对执行和解的相关理论进行分析,指出其在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其完善提出建议。 本文由四个部分组成。 引言部分通过分析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的关系,指出执行程序在权利实现中的重要作用,进而引出执行和解制度,通过对这一制度的优势与不足的分析,指出对其进行研究和完善的必要性。 第一部分是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制度概述。通过将和解协议分为一般的和解协议与特殊的和解协议,笔者认为,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经自愿协商,就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协议以及该协议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的总称;执行和解具有使当事人的私权自治得以实现,降低成本、缓解当事人之间的对抗和缓解“执行难”的功能。 第二部分是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理论分析。笔者认为,执行和解以当事人基于私权自治的处分权和程序主体性原则为法理基础;执行和解既具有私法属性,又具有诉讼法属性,属于诉讼中的和解。此后,笔者分析了执行和解的生效要件以及执行和解在实体上和程序上的效力,并对域外的执行中的和解的效力进行了简单的介绍。 第三部分是对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的分析。笔者认为,我国执行民事和解制度存在定性矛盾、法院的作用不明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的规定不尽合理、和解协议中的担保的效力不确定以及执行和解救济机制不完善等问题。 第四部分是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完善,是本文的重点所在。笔者认为,要从明确法院在执行和解中的作用和应当坚持自愿原则两个方面来强化执行和解的自愿性;要明确执行和解是既具有私法属性,也具有诉讼法属性的行为,并赋予执行和解在实体法和诉讼法上的双重效力;应当合理配置民事执行权,将其划分为执行裁判权、执行命令权和执行实施权,进而完善执行和解的救济机制。 通过以上分析论证,笔者在余论部分重申了民事执行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指出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制度正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随着立法的完善,该制度必将进入规范操作的正常轨道,彰显其制度本色。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9
【分类号】:D925.1

【引证文献】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4条

1 王常生;论民事执行程序中的调解[D];内蒙古大学;2011年

2 黄光前;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困境与出路[D];湖南师范大学;2011年

3 郝晓东;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0年

4 杨晶晶;论民事执行和解制度[D];华东政法大学;2012年



本文编号:1165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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