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仲裁保全措施制度的重构
发布时间:2017-11-11 02:03
本文关键词:论我国仲裁保全措施制度的重构
【摘要】:我国现行的仲裁保全措施制度存在着未赋予仲裁庭发布保全措施的权力及人民法院予以执行的明确规范、没有赋予当事人申请仲裁后直接向人民法院寻求保全措施救济权等缺陷,其弥补的最好方法应是主要通过修订《仲裁法》的方式予以重构,以便于使用者适用。在仲裁庭发布的保全措施类型方面应以非单边为限,并对证据保全以外的保全措施要以紧急性等为条件。我国还应当建构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发布的临时措施规范,并完善人民法院本身为该种措施发布主体的规则。
【作者单位】: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D925.7
【正文快照】: 仲裁保全措施在中外学者论著中有“临时措施”(interim measures)等多种称谓,是指在一项争议作出最后仲裁裁决书之前的任何时候要求一方当事人实施某种行为或不行为的临时性措施。1为与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海事特别程序法》中的用语一致,下文将一直使用“保全措施”这一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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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169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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