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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地的确定——兼论庭前审查程序的实质化

发布时间:2017-11-13 14:02

  本文关键词:论犯罪地的确定——兼论庭前审查程序的实质化


  更多相关文章: 犯罪地 庭前审查 管辖法定 实质化


【摘要】:作为刑事诉讼地区管辖之连接点的犯罪地,既不能仅以起诉书记载为标准,也不能以法院最终判决认定事实为标准,而应当以法院庭前审查结果为确定标准。只有坚持庭前审查标准说才符合管辖权的性质与立法目的。但是,法院审查标准说的适用,必须以庭前审查的实质化为基本前提,若坚守程序性审查的旧有立场,犯罪地的确定标准将成为一个无解的问题。
【作者单位】: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
【基金】:作者承担的2013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刑事诉讼法解释论研究”(项目编号:13YJC820072)的成果之一
【分类号】:D925.2
【正文快照】: 一、问题之提出 《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学界主流教科书将该规定所确立的地区管辖一般原则概括为“犯罪地为主,居住地为辅”。〔1〕最高人民法院、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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