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刘志军案论我国庭前会议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发布时间:2017-11-13 17:23
本文关键词:由刘志军案论我国庭前会议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摘要】:庭前会议程序是《刑事诉讼法》在2012年新增设的程序之一,所以在司法实践当中它的适用时间并不长。目的是为实现信息平等、规范诉权行使、保障庭审工作的顺利开展并促进程序正义,解决一些问题,避免它们在之后的程序中出现致使庭审中断或对庭审造成干扰,以这样的方式提高诉讼效率。但从现有规定来看,庭前会议的相关规定仍然或有粗略之处,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这个程序发挥它应有的作用。对于这些法律规定模糊或理论研究的空白之处,需要我们不断探索与完善。在实践中,我们应该摆脱由于对庭前会议的目的及程序定位的认识不足而导致对该程序相应规定的理解偏差所造成的错误适用,给予它正确的理解与推行。同时,我们应该赋予庭前会议作出的决定以权威性和有效性,使审前会议程序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庭前会议程序的运行效果最终取决于执行者的实践,我们不能脱离实践而空谈理论,因此在研究庭前会议程序时,必须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科学的理论对实践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希望通过对庭前会议进行理论探讨,形成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庭前会议程序模型。因此,本文主要通过理论与案例相结合的方式,以“刘志军案”为切入点,通过剖析我国庭前会议程序、比较并借鉴研究国外刑事诉讼法对应程序,结合我国国情,力求能够探究出适合中国国情的刑事诉讼庭前会议之模式,希望能对我国的庭前会议程序改革略尽绵薄之力。
【学位授予单位】:北京工商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5.2
【共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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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U,
本文编号:118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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