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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话式裁判对民事程序瑕疵之矫治

发布时间:2017-11-18 04:26

  本文关键词:论对话式裁判对民事程序瑕疵之矫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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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传统"职权干预型"程序结构下,法官"独白"式裁判导致程序瑕疵案件层出不穷,引起当事人不满,备受社会质疑。从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和维护司法权威角度出发,程序瑕疵必须得到治理,而抑制程序瑕疵的路径,应当构建对话式裁判,确立对话理念,明确对话范围、对话程序和对话限度。从提升法官对话能力和促进当事人积极对话着手,健全配套措施,保障对话式裁判规范有效运行。
【作者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应用法学院;
【基金】: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对话理论视域下民事个案公正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4XFX021)的阶段性成果
【分类号】:D925.1
【正文快照】: 一、问题的缘起:程序瑕疵应当予以治理所谓程序瑕疵1,是指法院违反程序法规定或者工作失误而形成的个别方面有失完善的民事裁定或判决,是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出现瑕疵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2。我国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从权利保障、法院监督和检察监督方面来回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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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钟丽君 罗跃兰;荣昌探索“对话式”庭审促审判方式人性化[N];人民法院报;2011年



本文编号:1198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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