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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待证事实与案件事实

发布时间:2017-11-21 08:00

  本文关键词:论待证事实与案件事实


  更多相关文章: 待证事实 案件事实 事实 证明对象


【摘要】:我国的很多学者将诉讼活动中的证明对象界定为案件事实,这种理解并不是很准确。案件事实是一个较为抽象、模糊的复合型事实,并不是所有的案件事实都需要证明,人们容易对它产生理解上的混乱,使得证明的对象不够明确。在一个案件中,待证事实是基础事实,是需要我们用证据去证明的事实,同时也是诉辩双方有争议的事实。在诉讼中,证据并不就是事实,只有经过审查判断,而且证据中所含有的证据事实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证明的对象并不是案件事实,而是待证事实。
【作者单位】: 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D915.13
【正文快照】: 案件事实是我国证据法学理论中经常出现的一个概念。案件事实和待证事实是两个完全不相同的概念。案件事实是一个较为抽象、模糊的复合型概念。它既可以是诉讼中诉辩双方有争议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也可以是诉辩双方都认可的事实,还可以是在其真实性经过证明之后被法律所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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