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日本民事诉讼中不知的陈述规制之比较及其启示
发布时间:2017-12-12 18:10
本文关键词:德国、日本民事诉讼中不知的陈述规制之比较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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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民事诉讼中,不知的陈述乃是介于自认与否认之间的一种特殊形态的陈述。为平衡双方当事人诉讼上的利益,促使法院早日解明事案,应对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作不知的陈述予以规制。在此问题的处理上,基本上有两种做法:第一种做法以德国法为代表,通过设立不知的陈述的合法要件以限制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作不知的陈述;另一种做法乃以日本法为代表,经由受诉法院依自由心证判断不知的陈述的法律效果以限制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作不知的陈述。无论是在立法论上还是在解释论上,这两种做法之间均存在显著的差异。比较而言,德国法关于不知的陈述之规制路径更符合主张阶段当事人陈述行为的内在规律而可为我国的民事诉讼所借鉴。
【作者单位】: 武汉大学法学院;
【基金】:笔者主持的2013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费用补偿制度研究》(BYJA820063)的阶段性成果 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成果
【分类号】:D915.2
【正文快照】: 在采行辩论主义运作方式的民事诉讼中,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对于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除表示否认、自认和沉默外,还有可能向受诉法院陈述“不知道、不清楚或不记得”,也即作不知的陈述。在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作不知的陈述时,由于其既未争执也未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
【共引文献】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包冰锋;民事诉讼证明妨碍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2条
1 王瑶;不负举证责任一方当事人之事案解明义务[D];中国政法大学;2010年
2 唐秋菊;论民事诉讼中之当事人陈述[D];山东大学;2012年
,本文编号:1283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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